盼人间公道正义良知良心 求青天清官为我伸冤作主
申诉书
我叫杨恒钦,男,今年57岁。1969年2月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在部队先后战士、副班长、汽车驾驶员、教练员,1970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连嘉奖三次。1976年复员分配到梧州汽车总站转贺县汽车站,为客、货运司机。工作从来勤勤恳恳,任劳任怨,踏实本份,多次评为先进生产者。1997-2000年,因为在国企转制改革承包中发生有过一次经济纠纷,就被原贺县汽车运输总公司以强权欲加之罪开除工籍、党籍,施加种种迫害,为党和国家辛勤劳动了三十多年的我所应有的权利和尊严遭受无情践踏,至今生活无着,哀告无门,小民生不如死,有比杨白劳,身心倍受摧残......
一,承包遇强权突变入困境 落井遭打击报复被“除名”
1, 我积极响应号召支持企业改革,于1993年11月15日从他人手中转承包了八步到湖南道县(共2班次的)第二班次长途客车运输。1994年6月1日始,贺县汽车运输总公司(承包甲方,以下简称“公司”)在根本没有与我(承包乙方)协商、也不通知的情况下,突然改变我的发车时间,由6.40时改变为7.10时,并且在我的前面增开了三辆外人承包的私家车班次,我承包以来一直正常的班次变成了最后的第五班次。承包的线路牌时间被打乱,管理混乱,秩序混乱,严重改变了原来的承包现状,由此我的承包开始了严重经济亏损。因为经常空车无客,按月完成原来的承包数已经变为不可能。由于我是借款承包,到1997年的我已经是负债累累。喘息挣扎中我多次书面、当面恳求领导给予宽容、协商或安排,给我生路出路,让我能够依靠自己的辛勤劳动还清41个月的养老金负债(期间公司也自觉太过理亏,曾有两次减少承包金额数)...... 1997年3月14日承包合同期满前后,我更是多次向公司领导恳求重新安排工作,订立劳动合同,减、缓交因承包纠纷所欠的债务,得到的总是不容分说的拒绝:不还清欠债就不给安排工作。更多不讲情理地逼债把我推下了火坑,使我及全家陷入了灾难困境。
2, 屋漏偏逢雨,落井被下石。1997-2000年,公司两次以“贺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的署名宣布开除我,不讲道理、不顾事实、不顾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及法定程序,以“莫须有”的旷工罪名,解除我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第一次于1997年9月23日,以公司名义宣称: “杨恒钦同志作为中共党员,未能发挥模范作用,欠交41个月养老统筹金”为由[见附1《贺汽处字[1997]1号》文件],宣布决定“给予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不通知本人,也不见送达“除名决定书”。)
第二次于2000年4月7日再次宣告“对杨恒钦同志作除名处理。”(见附2《贺汽发[2000]22号》文件)。这第二次开除其实是在我上诉至法院,在贺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31日判决调解“撤销对上诉人杨恒钦的除名决定”之后,公司恼羞成怒对我的打击报复。表现恶劣的事实及性质在:(1)这次“除名”是在中级人民法院公正法官调解判决、严肃要求“被上诉人贺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在接到本调解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撤销对上诉人杨恒钦的除名决定”,“......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见附3《2000.贺地民终字第18号》文书)后拒不执行作出的;(2)这次“除名”是4月7日,即是在公司公然藐视法院以上“即具有法律效力” 的判决调解,同时在七日之内玩弄手段作出的;(3)这次4月7日发出的“除名”决定竟然是在公司4月6日文“现决定撤销贺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贺汽处字[1997]1号文中对杨恒钦同志的除名处理”(见附4文件)之后在同一天4月7日印发的。...... 欺负弱小为所欲为不讲道理,欲盖弥彰不负责任莫过于此。
二, 不公改判天理无,拘留迫害冤屈多
1, 从2000年12月至今,在改换了某法官之后我的抗争申诉得不到了支持,原来法院“撤销除名”的判定竟被极端不公正地改判为“除名决定是正确的”。以强权对我的种种迫害也因为有了法律支持而变成了“正确的”。 (1)无视因为国企改革改制中是由承包合同产生的经济纠纷这一基本事实;无视甲乙双方地位的不平等,甲方以强势违约在先单方面强行改变承包现状,致使杨恒钦一时亏损负债这一基本事实(以及当时有职工张裕富抗议并退出承包索赔成功的事例旁证);无视1994年6月1日前乙方每月完成承包费,仍老老实实履行承包合同,前后交纳了(仅当时有收据可查实的就有)20多万元为企业改革作出有贡献反而倒欠债这一基本事实;无视弱势乙方多次向甲方要求减少、延缓缴纳养老承包金,诚恳要求协商解决问题的种种事实。 (2)某法官支持第二次“除名” 的依据完全不顾事实真相,在根本没有举证也没有证据证明乙方所有书证、人证等所申诉的事实为假,就认定甲方诬陷弱势的乙方“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连续旷工15天”为真,而甲方强势行为为合法,明显偏听偏信偏袒甲方。 a、不愿面对第一次“违规”除名是因为强势一方不顾或者蔑视前(1)所述事实;b、不愿面对第二次的“旷工”“事实”后果除名是因为是第一次除名的前因而产生:即有了被法院调查调解并已经判决了的、被甲方蔑视和抗拒了的“撤销除名”前因,然后才因此有这第二次对上告乙方的“旷工除名”报复;c、不愿面对甲乙双方事实承包合同有着明文约定:“乙方......承包期满后,有权处理承包车辆,有权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见附《承包合同书》] 面对已经“有权自主”的乙方,所谓“旷工” 根本就是强权的“莫须有”;d 、不愿面对甲方因为逼债而拒绝乙方要求协商及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不愿意也没有能力“自主经营”的弱势乙方没有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动机及有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事实,还存在有“尚未处理完毕”诸实事情节; e、更不愿面对国家有关保护原国企职工合法权益的一系列有关法律及法定程序,例如: “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国务院《企业职工奖罚条例》(1982年3月12日)第十九条]; “职工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在书面申请三十日后解除劳动关系。......对于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又不履行协议的,用人单位可在其提出书面申请三十日后解除劳动关系。”“由厂长按照厂规厂纪行使辞退违纪职工的审批权”[国家《劳办发》1996年71号、《劳人劳》1987年31号]; “在国有企业固定工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也不得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为由,借机辞退部分职工”,“职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并经有关机构证明尚未处理完毕或由于其他问题在被审查期间不得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国家 《劳办发》1996年71号]; “设定和施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行政处罚无效。”(《行政处罚法》第四、第三条); ......
2, 抓、抄、打、抢......血泪流 (1)2001年5月14日为了保持对我的威逼和高压,几名法警突然来抄我家,对我强制实行拘留扣押。十五天的暗无天日,被暴打辱骂,内伤累累,无法言说...... (2)1996年9月27日由太平洋保险公司赔付给我车辆事故损失6306.40元,公然强行冒领,被抢没商量。我反复要求给个说法,至今无人理睬...... (3)1997年12月29日,开除我的党籍,违反党章摧毁我的政治生命。 ...... 十多年来的日日夜夜,我身心的伤口流淌着诉不尽的冤屈血泪......
三, 盼人间公道正义良知良心 求青天清官为我伸冤作主
作为只有高小文化的小人物,接受党教育多年的老工人,我从来没有敢想像会对自己从来信任、从来依靠的单位组织做“胳膊拧不过大腿”的事,也深知自己可能有的悲惨下场。就因为我一次的不小心、一时的不恭敬,单位组织某些人就硬是要比黄世仁厉害,不依不饶变本加厉、逼得我走投无路呵...... 朗朗乾坤,天理昭昭,我就是不相信天下没有我申冤说理的地方。我以老病之身,再次呼求司法公正!早日解除我十多年来遭受的重重冤屈和伤害。 平反我被“除名”的冤假错案;恢复我的工龄待遇和合法权益;恢复应有名誉;赔偿损失。让我能够回到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正常生活,安渡余生。 求求各位领导了! 敬礼!
申诉人:杨恒钦 (原广西贺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职工) 联系电话:0774——5273181
20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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