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宣传网
 | 网站首页 | 本网动态 | 下载中心 | 图片中心 | 留言本 | 法治资讯 | 舆论监督 | 经济与法制 | 法讯论坛 | 社会娱乐 | 法治视点 | 法律大讲堂 | 法治杂谈 | 反腐前沿 | 法制教育 | 律师在线 | 法治周末 | 中国民声 | 法律法规 | 地方频道 | 浙江频道 | 重庆频道 | 河北频道 | 广西频道 | 信息广角 | 艺术长廊 | 李堂平专栏 | 
栏目更新推荐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环境安全管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点击TOP(10)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环境安全管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移动电话机定制管理规定
图片文章  

没有任何图片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法宣网-中国法治宣传网【原法讯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法讯网作者:-- 点击数:116828 更新时间:2006/2/2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bjb  


法讯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未注明来源的作品,版权均属“法讯网”原创或首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确需使用本网作品的,请来函联系chinafxw@qq.com 。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法讯网”及作者:“XXX”。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据载或讯“XXX(非法讯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网络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法讯网 电话:010-86753111 E-mail:chinafxw@qq.com ltp888@126.com QQ:663924333


  • 上一条文章:

  • 下一条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最新评论: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一百一十六条 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5日公布、1994年5月12日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合作报刊| 友情链接 |联系法宣网|法宣邮箱| 常用工具|工作机会| 版权申明|网站管理 |

     FXW.NAME 法宣网【原法讯网】,中国法制宣传网 | 中国纯公益性独立法制类网站

    Copyright 2008-2028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宣网【原法讯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复制或建立镜像

    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致函:chinafxw@qq.com 本网最佳浏览器为IE8屏幕分辨率为1280*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