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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法讯网作者:佚名 点击数:18284 更新时间:2009/6/15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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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的最新评论:
      (一)有无人员受到火势威胁,人员数量、所在位置和救援方法及防护措施;

      (二)燃烧的物质、范围、火势蔓延的途径和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

      (三)消防控制中心和内部消防设施启动及运行情况,现场有无带电设备,是否需要切断电源;

      (四)起火建(构)筑物的结构特点、毗连状况,抢救疏散人员的通道,内攻救人灭火的路线,有无坍塌危险;

      (五)有无爆炸、毒害、腐蚀、忌水、放射等危险物品以及可能造成污染等次生灾害;

      (六)有无需要保护的重点部位、重要物资及其受到火势威胁的情况。

      第七十一条 参战公安消防部队根据火场情况,可以采取下列战斗展开形式:

      (一)准备展开:从建筑外部看不到燃烧部位和火焰时,指挥员应当在组织火情侦察的同时,命令参战人员占领水源,将主要战斗装备摆放在消防车前,做好战斗展开的准备;

      (二)预先展开:从建筑外部能够看到火焰和烟雾时,指挥员在组织火情侦察的同时,命令参战人员携带战斗装备接近起火部位,铺设水带干线供水,做好进攻准备;

      (三)全面展开:基本掌握火场的情况后,指挥员应当确定作战意图,果断命令参战人员立即实施火灾扑救。

      第七十二条 根据火场情况,主要灭火力量应当部署在下列重点部位:

      (一)有人员受到火势威胁的地点及抢救、疏散的路线;

      (二)可能引起爆炸、毒害物质泄漏的部位;

      (三)重要物资受到火势威胁的部位;

      (四)火势蔓延方向以及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部位;

      (五)参战力量实施内攻救人灭火的部位;

      (六)毗邻建筑受到火势威胁的部位。

      第七十三条 当火场遇有人员受到火势威胁时,应当迅速抢救疏散,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并按照下列要求抢救人员:

      (一)充分利用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消防电梯、外墙门窗、阳台、避难层(间)等途径和举高消防车、消防梯,以及其他一切可以利用的救生装备进行施救;

      (二)采取排烟、防毒、射水等措施,减少烟雾、毒气、火势对被困人员的威胁;

      (三)稳定被困人员的情绪,防止跳楼或者因拥挤踩踏造成人员伤亡;

      (四)进入燃烧区抢救被困人员时,应当仔细搜索各个部位,做好记录,防止遗漏;

      (五)对被救者采取防毒保护措施,对在救助过程中和已抢救疏散出的危重伤员应当由具备急救资质的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对遇难人员也应当及时搜寻、妥善保护。

      第七十四条 火灾扑救中,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积极疏散和保护物资,努力减少损失:

      (一)遇有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贵重仪器设备、档案资料以及珍贵文物受到火势威胁时,应当首先予以疏散;受到火势威胁的物资和妨碍救人灭火的物资也应当予以疏散;

      (二)对难以疏散的物资,应当采取冷却或者使用不燃、难燃材料遮盖等措施加以保护;

      (三)疏散物资应当在指挥员的统一指挥和起火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的配合下,根据轻重缓急有组织地进行;

      (四)从火场抢救出来的物资应当指定放置地点,指派专人看护,严格检查,防止夹带火种引起燃烧,并及时清点和移交。

      第七十五条 根据救人、灭火的实际需要,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迅速采取正确的排烟措施,防止烟气对人员构成威胁和火势扩大:

      (一)排烟前,应当查明火源的位置、火势蔓延的方向、烟雾扩散的范围,视情在烟雾流经的部位设置防御力量;

      (二)应当尽量利用建筑物内部的防、排烟系统和移动排烟设备进行防烟、排烟;

      (三)利用建筑物的外墙门窗、阳台等途径进行自然排烟时,应当注意风向,防止造成火势扩大蔓延;

      (四)利用破拆、喷雾水流、移动排烟设备等方法进行人工排烟时,应当注意安全。

      第七十六条 根据灭火战斗行动的实际需要,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依法合理实施破拆:

      (一)为查明火源和燃烧的范围,以及抢救人员和疏散重要物资需要开辟通道时,可以对毗邻火灾现场的建(构)筑物、设施进行破拆;

      (二)当火势迅速蔓延难以控制时,可以在火势蔓延的主要方向,根据火势蔓延的速度,选择适当位置拆除毗邻火灾现场的可燃建(构)筑物,开辟隔离带,阻断火势蔓延;

      (三)当发生火灾的建筑物或者局部出现倒塌的危险,直接威胁人身安全、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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