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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9修正)
文章来源:不详 法讯网作者:佚名 点击数:16567 更新时间:2009/6/15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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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9修正)〗的最新评论:
    ,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保荐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6个月,并可以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

      (一)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制度未有效执行;

      (三)尽职调查制度、内部核查制度、持续督导制度、保荐工作底稿制度未有效执行;

      (四)保荐工作底稿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

      (六)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工作;

      (七)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 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

      (一)尽职调查工作日志缺失或者遗漏、隐瞒重要问题;

      (二)未完成或者未参加辅导工作;

      (三)未参加持续督导工作,或者持续督导工作未勤勉尽责;

      (四)因保荐业务或其具体负责保荐工作的发行人在保荐期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开谴责;

      (五)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工作;

      (六)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条 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情节严重的,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一)在与保荐工作相关文件上签字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但未参加尽职调查工作,或者尽职调查工作不彻底、不充分,明显不符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

      (二)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本人及其配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四)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

      (五)参与组织编制的与保荐工作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十条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因保荐业务涉嫌违法违规处于立案调查期间的,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该保荐机构的推荐;暂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第七十一条 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

      (一)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等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

      (三)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十二条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

      (一)证券上市当年累计50%以上募集资金的用途与承诺不符;

      (二)公开发行证券并在主板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

      (五)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六)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达20%以上;

      (七)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大;

      (九)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十)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十一)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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