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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法讯网作者:佚名 点击数:18269 更新时间:2009/6/15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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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的最新评论:
    ,应当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总结报告(文字、图表、照片、录像)应当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重大、特别重大灾害事故灭火与应急救援的总结报告,公安消防支队应当在十日内报送公安消防总队,公安消防总队应当在十五日内报送公安部消防局,具有典型意义的执勤战斗总结报告应当及时上报。执勤战斗的相关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六条 本条令适用于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可参照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本条令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二日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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