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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法讯网作者:佚名 点击数:1904 更新时间:2009/9/3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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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最新评论:
    bsp;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办发[2009]95号
      【发布日期】2009-09-11
      【生效日期】2009-09-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国税办发[2009]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办公厅联系。
      
      附件:1.网站信息发布审批单(略)
         2.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信息发布审批流程(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域名:www.chinatax.gov.cn,以下简称总局网站)管理,明确职责分工,规范管理流程,建立网站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促进网站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局网站是国家税务总局的唯一官方网站,是中国政府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税务机关互联网站的龙头,是税务系统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开展税收宣传的重要媒体、服务纳税人的重要窗口、展示税务部门形象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总局网站以服务纳税人、服务社会、服务基层为宗旨,按照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和税收信息化建设总体要求,以纳税人和社会公众需求为导向,遵循及时、权威、规范、便捷的原则,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加强税法宣传,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征纳互动,努力营造良好税收环境,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局内各单位在总局网站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办公厅是总局网站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总局网站建设和管理,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牵头制定总局网站建设和维护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协调、督促总局网站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

      2.根据总局网站的发展要求适时提出网站业务发展规划,对涉及总局网站建设和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3.总局网站栏目规划、版面设计和功能设置;

      4.总局网站信息的日常维护和监控工作,协调、组织和督促各相关责任部门做好信息维护工作;

      5.总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税收宣传、公众参与和局长意见箱栏目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二)纳税服务司承担总局网站纳税服务及征纳互动频道相关栏目的管理,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总局网站纳税咨询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2.总局网站在线访谈栏目的组织和管理;

      3.总局网站办税服务栏目的管理和维护;

      4.根据本司业务发展需要,提出涉及纳税服务相关栏目设置、建设和维护的意见及改进建议。

      (三)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承担总局网站总体技术规划,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 总局网站总体技术规划;

      2.总局网站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和审批;

      3.总局网站涉及本司主管业务的纳税咨询工作;

      4.根据本司业务发展需要提出相关栏目设置、建设和维护的意见和改进建议。

      (四)电子税务管理中心负责总局网站的技术设计、技术运维和安全管理,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总局网站的技术设计和开发;

      2.总局网站硬件和软件的技术运维;

      3.总局网站的安全管理,包括总局网站硬件和软件的安全管理;

      4.根据本中心业务发展需要提出相关栏目设置、建设和维护的意见及改进建议。

      (五)集中采购中心承担总局网站相关设备及软件开发维护的采购工作,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总局网站硬件和软件的采购工作;

      2.总局网站技术和业务运行维护服务的采购工作;

      3.总局网站政府采购栏目的内容保障工作;

      4.根据本中心业务发展需要提出相关栏目设置、建设和维护的意见和改进建议。

      (六)局内其他各单位负责提供本单位主管业务的相关信息和管理有关栏目,办理总局网站分办的涉及本单位主管业务的纳税咨询,提出相关栏目设置和修改需求。重点栏目责任分工如下:

      政策法规司负责总局网站税收法规文件的发布和清理工作,以及税务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在总局网站征集社会公众意见的相关工作;货物和劳务税司负责总局网站出口退税率查询信息的更新维护;国际税务司负责总局网站税收协定栏目的更新维护;收入规划核算司负责总局网站税收统计栏目的更新维护;大企业管理司负责总局网站大企业服务栏目的管理和维护;稽查局负责总局网站涉税案件举报信箱的管理和维护;财务司负责总局网站财务信息公开栏目的更新维护;人事司负责总局网站领导信息、机构职责、人事任免、公务员考录等栏目的更新维护;监察局负责总局网站税务干部违法违纪举报信箱和廉政文化建设栏目的管理和维护;教育中心负责总局网站教育培训栏目的管理和维护。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总局网站的以下工作:

      (一)总局网站地方频道、纳税咨询和税收法规库等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加强发布信息内容的监控;

      (二)参与总局网站相关栏目和内容的规划建设和应用管理。

      第六条 总局网站实行网站联络员管理制度。

      (一)网站联络员承担与总局网站主管部门的日常联络工作,包括相关栏目的内容保障和业务需求管理等工作。

      (二)国家税务总局局内各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总局网站联络员。

      (三)网站联络员实行备案制,网站联络员因换岗、调动等原因调整时,要在 15个工作日内确定新的网站联络员并报总局办公厅电子政务处。

      (四)网站联络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参加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 信息发布  

      第七条 网站的信息发布由办公厅负责。局内其他各单位负责提供本单位主管业务的相关信息和网站相关栏目的内容保障工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需要发布的政府信息,按规定程序发布。

      第八条 局内各单位网站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信息的组织、督促、报送工作。按照信息采集和报送要求,填写《网站信息发布审批单》(参见附件),经本单位领导审核后报主管局领导或者送办公厅审批发布。

      第九条 局内各单位要定期报送相关信息,时效性强的信息应及时报送,提供的信息应有电子文档。

      第十条 经总局网站采用的信息,按有关规定支付稿费。

      第四章 网站改版升级和经费  

      第十一条 总局网站改版升级工作由办公厅牵头,各栏目维护单位共同参与并对负责维护的栏目提出具体的改版建议或意见。

      第十二条 网站改版是指网站功能完善、栏目内容规划、页面布局调整和网页优化设计等工作。

      总局网站一般每年改版一次。局内各单位网站联络员负责提出本单位相关栏目改版需求,由办公厅汇总后形成总局网站改版需求,经审批后由办公厅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办公厅会同征管和科技发展司、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及相关司(局)根据总局网站工作需要提出网站升级方案,经总局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总局网站改版升级纳入信息化项目管理,经费从总局信息化经费中列支。总局网站内容维护经费纳入总局行政办公经费,具体事宜由办公厅办理。总局网站设备、软件的技术支持和运行维护经费纳入总局信息化运行维护经费,具体事宜由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办理。

      第五章 网络和信息安全  

      第十五条 办公厅负责总局网站栏目和内容安全,征管和科技发展司负责总局网站信息安全总体规划工作,电子税务管理中心负责总局网站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落实具体岗位和人员。

      第十六条 电子税务管理中心负责总局网站的数据备份工作。

      第十七条 电子税务管理中心承担总局网站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预案的宣传贯彻、培训和演练。

      第十八条 网站发布信息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凡国家秘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相关资料及文件、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不得上网,载有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不得上网,上网计算机不得处理、保存涉密内容的信息。

      第十九条 网站管理工作中应当维护纳税人和相关使用人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网站管理人员不得对外透露任何个人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

      第二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定期对总局网站的管理和维护工作进行考核,按季对信息选送和采用情况进行通报,按年评选优秀网站联络员。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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