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宣传网
 | 网站首页 | 本网动态 | 下载中心 | 图片中心 | 留言本 | 法治资讯 | 舆论监督 | 经济与法制 | 法讯论坛 | 社会娱乐 | 法治视点 | 法律大讲堂 | 法治杂谈 | 反腐前沿 | 法制教育 | 律师在线 | 法治周末 | 中国民声 | 法律法规 | 地方频道 | 浙江频道 | 重庆频道 | 河北频道 | 广西频道 | 信息广角 | 艺术长廊 | 李堂平专栏 | 
栏目更新推荐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点击TOP(10)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关于修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讯网【fxw.name】
图片文章  

没有任何图片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法宣网-中国法治宣传网【原法讯网】 >> 法律法规 >> 经济法律法规 >> 正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法讯网作者:佚名 点击数:1877 更新时间:2009/11/1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法讯网【fxw.name】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未注明来源的作品,版权均属“法讯网”原创或首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确需使用本网作品的,请来函联系:chinafxw@qq.com。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法宣网”及作者:“XXX”。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据载或讯“XXX(非法讯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网络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法讯网   E-mail:chinafxw@qq.com  fxwzbs@foxmail.com   QQ:350273444


  • 上一条文章:

  • 下一条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最新评论:
     【发布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9-11-02
      【生效日期】2009-11-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实施细则(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及时防范、化解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风险,妥善处置交易异常情况,维护市场稳定,依据《证券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交易异常情况是指导致或可能导致本所证券交易全部或者部分不能正常进行(以下简称“交易不能进行”)的情形。

      第三条 引发交易异常情况的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等。

      第四条 引发交易异常情况的不可抗力是指本所市场所在地或全国其他部分区域出现或据灾情预警可能出现严重自然灾害、出现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等情形。

      第五条 引发交易异常情况的意外事件是指本所市场交易地发生火灾或电力供应出现故障等情形。

      第六条 引发交易异常情况的技术故障是指:

      (一)本所交易、通信系统中的网络、硬件设备、应用软件等无法正常运行;

      (二)本所交易、通信系统在运行、主备系统切换、软硬件系统及相关程序升级、上线时出现意外;

      (三)本所交易、通信系统被非法侵入或遭受其他人为破坏等情形。

      第七条 交易不能进行是指无法正常开始交易、无法连续交易、交易结果异常、交易无法正常结束等情形。

      第八条 无法正常开始交易是指:

      (一)本所交易、通信系统在开市前无法正常启动;

      (二)证券交易停牌、复牌、除权除息等重要操作在开市前未及时、准确处理完毕;

      (三)前一交易日的日终清算交收处理未按时完成或虽已完成但清算交收数据出现重大差错而导致无法正确交易;

      (四)10%以上的会员营业部因系统故障无法正常接入本所交易系统等情形。

      第九条 无法连续交易是指:

      (一)本所交易、通信系统出现10分钟以上中断;

      (二)本所行情发布系统出现10分钟以上中断;

      (三)10%以上会员营业部无法正常发送交易申报、接收实时行情或成交回报;

      (四)10%以上的证券中断交易等情形。

      第十条 交易结果异常是指交易结果出现严重错误、行情发布出现错误、深证成指或本所认定的其他指数计算出现重大偏差等可能严重影响整个市场正常交易的情形。

      第十一条 交易无法正常结束是指集合竞价异常、可能导致无法正常完成,收市处理无法正常结束等可能对市场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

      第十二条 交易异常情况出现后,本所将及时向市场公告,并可视情况需要单独或者同时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暂缓进入交收等措施。

      本所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对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的决定,本所通过网站及相关媒体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本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并向市场公告。

      第十四条 证券交易相关部门或机构在与证券交易相关的业务实施、流程衔接、操作运行等环节出现重大误差或失误等情形,导致或可能导致交易不能进行,需要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等措施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国内外已经或可能出现对中国证券市场稳定及正常运行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或者出现其他全国性事件的,应国家有关部门要求临时停市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中相关用语的含义:

      (一)本所市场所在地:是指本所市场交易、通信及清算交收系统所在地;

      (二)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台风、地震、海啸、暴雪、日凌、洪涝灾害;

      (三)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事件。

      第十七条 本细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合作报刊| 友情链接 |联系法宣网|法宣邮箱| 常用工具|工作机会| 版权申明|网站管理 |

     FXW.NAME 法宣网【原法讯网】,中国法制宣传网 | 中国纯公益性独立法制类网站

    Copyright 2008-2028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宣网【原法讯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复制或建立镜像

    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致函:chinafxw@qq.com 本网最佳浏览器为IE8屏幕分辨率为1280*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