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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公司改制起风波》后续:股东权一案开庭审理
文章来源:《重庆法制报》 中国法宣网作者:李堂平 点击数:12126 更新时间:2008/10/9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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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天然气公司改制起风波》后续:股东权一案开庭审理〗的最新评论:

         重庆法制报2004年4月30日讯(记者 李堂平)4月22日上午9时,开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原告黄大成等22名天然气用户,请求法院判定天然气公司将原告纳入股东一案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答辩(本报3月25日13版《天然气公司改制起风波》作了详细报道),法庭采用了辩论式的审判方式。
        开县天然气公司根据开府函[1992]39号《关于组建开县天然气工程抢建指挥部的通知》,1992年9月4日开县天然气工程抢建指挥部向各单位、各部门以及居民发出《关于筹集天然气工程公用管网建设资金的广告》和1993年3月12日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1993]5号《关于加快筹集天然气工程建设资金的通知》的精神,开县天然气公司从1992年至1997年12月31日按公告收取了9032户的集资款1718万元,根据92根集资公告只发展天然气用户6000户,建设集输管线和城区管网61.5公里,建设总投资1601万元,鉴于全县天然气工程建设资金全额自筹,占按1400万元筹集。按照“谁用气,谁负担”和“按用气量负担”的原则,截止2003年11月底,天然气公司共发展用户18946户,2003年公司实现销售收入2232万元,实现纯利润256万元。
        1994年6月25日,开县审计事务所依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注册审计师验资规则(试行)》的规定,对开县天气然公司注册资金的验证查明:总资产为15000839元,其中:外管道投资5339441元;城区主管道7002187元;工程各种购件97842元;门站工程688118元;门站宿舍728859元;南雅门站工程659516元;党校仓库工程484876元。注册资金总额1500万元。其中:用户个人集资790万元;县府拔入配套费200万元;财政借(拔)入380万元;墙地砖厂集资拔入50万元;移民局及其它部门借入359380元;银行贷款10万元。
        2003年12月23日,开县财政局开财企[2003]13号《关于对开县天然气公司改制国有资产确权的批复》如下:“一、你公司整体资产已经开县清源会计师事务所以2003年11月30日为基准日予以评估,其评估净资产为2686.91万元,经研究,你司原欠财政周转金本金及利息232.39万元,作调减国有净资产,你司2003年1—11月应提未提工资30万元,应调减国有净资产30万元,调整后你司改制前国有净资产为2889.30万元,同意用国有净资产支付改制成本125.56万元后,确定国有净资产为2763.74万元。二、评估基准日后的财务收支由改制后的企业核算。三、国有净资产2763.74万元如何处置,报县政府审批。”
        原告聘请了重庆征程律师事务所何成、程地泉为代理律师,在法庭辩论中原告律师认为:1、根据2004年3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规定,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将他人的私有财产侵占。天然气公司在94年6月25日已将天然气集资款作为企业注册资本金,没支撑企业发展至今,并已成为事实上的股东;2、开县财政局[2003[43号将天然气集资款确认为国有资产,损害了天然气集资户的合法财产,与事实、于法律不符;3、天然气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国有企业,作为一个企业法人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4、要尊重历史,天然气公司从集资发展至今有840万元的集资款支撑了企业的发展,天然气公司应对所有天然气用户负起责任,依法保障天然气用户的合法权益。
        被告天然气公司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韩万奎认为:1、天然气集资款不是企业行为,是政府行为;2、天然气公司成立登记注册时,承担了原开县天然气抢建指挥部的债权、债务;3、开县天然气公司从成立到至今,享有的是经营权,对资产不享有占有、处分权。
        法庭辩论中的焦点:天然气用户的集资款是否属于国有资产。原告方代理律师认为:天然气用户集资款属于私人财产,是受宪法和民法保护的,开财企[2003]43号将私人集资款970万元作为国有资产进行企业改制确权为国有资产,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被告方代理律师认为:天然气用户集资款是属于国有资产,天然气公司对集资款无处分、占有的权利,属于政府行为,不是企业行为。
        天然气用户是否能将集资款作为天然气公司改制后的股东,法院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择日作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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