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讯网--重庆讯(通讯员 杨伟栋 冯臣)夫妻双方口头约定,妻子的所有收入用于家庭日常开支,丈夫的收入则存着不用,这样一执行就是近20年。近些年,妻子的个人收入已无力支付其治病所需的高昂医疗费用,丈夫对此却不闻不问,双方协商未果,于是妻子李某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在保持婚姻关系的前提下,要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与丈夫马某的共同财产。近日,长寿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8月13日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在本条实施前,婚姻法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以起诉离婚为提前,而目前可在上述几种情况下单独提出财产分割。
李某在起诉书中提出,1993年至今丈夫马某的收入都由其本人保管,对收入的总额以及如何使用皆不清楚,李某担心其几十年的收入都为家里作了贡献,而马某非但在李某生病时不出钱帮助治疗,而且还有将财产进行秘密转移的可能,为了保护其婚姻期间的合法权益,李某请求通过法院查清马某的存款总额并进行分割。另一方面,由于夫妻两人年过六旬,感情基础较牢靠,故李某不要求离婚。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