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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讯网--重庆频道讯(通讯员 杨伟栋 冯臣)2011年11月28日长寿法院受理了今年该院第一起公示催告案件。王某于2011年10月10日不慎将其所持有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股权证(金额为1000元)遗失,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持股人王某到长寿区法院对该股权证申请公示催告。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灭失的,股东可以依照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根据上述规定,王某遗失的股权证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在规定的公告期内如无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利权,法院将判决该股权证无效,王某通过判决书向重庆农商行申请新的股权证明。当日,王某在长寿法院法官指导下填写了公式催告申请书,长寿法院对该公式催告申请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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