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称,2009年6月,被告人李发强、周祖健、代元东、代元友等人共同出资,以周祖健个人名义成立了永川冠南厂。周祖健负责管理全面工作,李发强负责销售,代元东负责管理车间事务,代元友负责财务,代元秀负责食用油检验。永川冠南厂从被告人徐科、刘德勇、何中国、欧武刚、欧武亮、王进贤处收购了大量潲水油作为原料,进行深加工后以食用油名义销售给经销商,再由经销商销售给消费者。
2007年以来,被告人刘德勇、黄德禄、何中国、欧武刚、徐科、欧武亮、王进贤、曹先合向永川冠南厂、重庆禾沁油脂有限公司等分别销售了价值6万余元至500余万元不等的潲水油。2011年1月至4月,永川冠南厂销售了价值433万余元的不合格食用油。
2011年5月,公安机关从永川冠南厂处查获未销售的成品油、原料油等伪劣食用油共30余吨,价值25万余元;从被告人刘德勇、欧武刚、徐科、欧武亮、王进贤、曹先合处查获未销售的潲水油3.5吨至45吨不等;以上查获的潲水油、成品油、原料油等累计达120余吨,价值58.7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永川冠南厂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生产、销售伪劣食用油;被告人李发强、周祖健系单位直接负责人,被告人代元东、代元友、代元秀系单位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德勇、黄德禄、何中国等明知所收购、销售的潲水油系作为生产食用油的原油,仍然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予以生产、销售,也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截至记者发稿时,此案仍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