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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岂可不理,父爱不可缺席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中国法宣网作者:曾瑞华 点击数:11223 更新时间:2013/5/17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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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亲子岂可不理,父爱不可缺席〗的最新评论:

                  亲子岂可不理     父爱不可缺席

                  ——石柱县法律援助中心倾力为未成年人重铸亲情

           法讯网-重庆讯(通讯员曾瑞华  成咏梅)    在越来越开放的社会风气的影响下,未婚生子旋即离弃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没有法律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往往难以得到保障,成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同时,至亲的抛弃,对于孩子来说却是难以平复的伤痛。在面向这一群体进行法律援助时,不仅仅要争取利益,更要为孩子争取亲情,尽最大努力让孩子回归正常生活轨道。近日,石柱县法律援助中心便为一个被父亲冷落三年不闻不问的孩子重铸亲情。

        2003年,重庆市石柱县南宾镇刘某经人介绍与该镇汪某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两人之后开始同居生活。2004年9月,双方非婚生育一子。之后,汪某将孩子的户籍落入自己的户籍所在地。2010年春节后,因感情破裂,两人开始分居,孩子随母亲刘某生活。从那之后,汪某对孩子一直不闻不问,刘某一人单独抚养孩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由于汪某持有孩子的户口薄,刘某多次找汪某索要无果,致使孩子不能正常入学。为了让孩子能正常接受教育,几年来,刘某一直聘请私人教师,让本来就拮据的生活雪上加霜。刘某为此多方寻求协调未果。2013年1月,刘某无奈之下到该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

        该中心受理申请后,指派了办案经验丰富的援助人员谭千富作为本案的代理人。在全面了解案情和收集有关材料后,援助人员将孩子的父亲汪某起诉至该县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抚养义务。该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13年3月14日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援助人员指出,虽然孩子非汪某的婚生子,但确系亲生子,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作为孩子的父亲,汪某有对孩子进行抚养教育的义务,应当承担起孩子的抚养教育等相关费用。

        经法院开庭审理,在援助人员的释法劝解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孩子由其母亲刘某抚养,汪某从2011年3月起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600元至其满18岁止。其中,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的生活费15600元,由汪某在2013年5月9日付清;从2013年6月起,孩子的生活费由汪某按月支付。孩子的教育费和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汪某承担一半。

        案件审结后,援助人员并未就此结束工作。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援助人员极力争取,为双方举行了一次私人会面。在援助人员的调解下,双方缓和了关系,汪某承诺会不惜余力照顾孩子的生活。至此,缺席了三年的父爱,又重新回到原位, 孩子终于能再次得到父亲的关怀和照顾。

        这是一起很普通的抚养纠纷案,援助人员跳出了惯有的思维和做法,法庭内据理于法为孩子争取合法权益,法庭外努力为孩子争取一个正常的生活环境,表现出了极高的职业素养和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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