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宣传网
 | 网站首页 | 本网动态 | 下载中心 | 图片中心 | 留言本 | 法治资讯 | 舆论监督 | 经济与法制 | 法讯论坛 | 社会娱乐 | 法治视点 | 法律大讲堂 | 法治杂谈 | 反腐前沿 | 法制教育 | 律师在线 | 法治周末 | 中国民声 | 法律法规 | 地方频道 | 浙江频道 | 重庆频道 | 河北频道 | 广西频道 | 信息广角 | 艺术长廊 | 李堂平专栏 | 
栏目更新推荐  
·酉阳县大溪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人员
·酉阳县大溪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对象
·石柱县司法局举行扶贫帮扶政策培训
·妻子常年外出,开州男子猥亵性侵两
·酉阳县酉酬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学生
·长寿区法院审奇葩盗窃案,偷蜂蜜获
·憎同行杀价竞争,祸水东引浇自身
·专挑老人菜市场下手,假意搭讪实施
点击TOP(10)  
·酉阳县大溪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人员
·酉阳县大溪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对象
·石柱县司法局举行扶贫帮扶政策培训
·妻子常年外出,开州男子猥亵性侵两
·酉阳县酉酬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学生
·长寿区法院审奇葩盗窃案,偷蜂蜜获
·憎同行杀价竞争,祸水东引浇自身
·专挑老人菜市场下手,假意搭讪实施
·长寿法院全方位曝光老赖取得良好成
·长寿法院发出首个“行为保全”禁令
图片文章  

妻子常年外出,开州

长寿区:巡回审理赡

长寿法院组织百余干

长寿法院:以案说法,
 
您现在的位置: 法宣网-中国法治宣传网【原法讯网】 >> 重庆频道 >> 法苑动态 >> 正文
重庆检察机关出台新规,举报贪官最高可奖20万
文章来源:重庆日报 中国法宣网作者:重庆日报 点击数:11101 更新时间:2010/9/1 文章录入:muna888    责任编辑:admin  


中国法宣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未注明来源的作品,版权均属“中国法宣网”原创或首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确需使用本网作品的,请来函联系:chinafxw@qq.com。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法宣网”及作者:“XXX”。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据载或讯“XXX(非中国法宣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网络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中国法宣网   E-mail:chinafxw@qq.com  fxwzbs@foxmail.com   QQ:350273444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关于〖重庆检察机关出台新规,举报贪官最高可奖20万〗的最新评论:

        举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经检察机关查实,法院判决生效,举报人最高可获20万元奖励。昨日,市检察院一分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称,该院出台了《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对“举报奖励”作出详细规定。

    举报国税局原副局长,获奖金4500元

    昨日上午,检察院一分院发出了4笔2008年以前查实并判决的受贿案举报金,其中,举报市国税局原副局长黄亦瑾受贿10万元的举报人,获得单笔最高4500元奖金。

    昨日奖励现场,只有一人出席了颁奖仪式,其余3笔奖金,则由检察机关直接将钱打入举报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举报奖励最高可获20万元

    《办法》规定,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追缴赃款在10万元以下的,按追缴赃款的5%进行奖励;追缴赃款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按追缴赃款的6%进行奖励;追缴赃款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按追缴赃款的7%进行奖励;追缴赃款在100万以上的,应当在10万元以内,按追缴赃款的8%进行奖励。

    此外,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报市检察院审批,可获奖励10万元-20万元,也就是说最高可获得20万元奖励。

    举报厅局级高官,未追缴赃款也可获奖励

    对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但没有追缴到赃款赃物的,可以酌情给举报人3000元以下的奖励。

    具有以下情况的,可以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进行奖励:被查处三人以上,或者被查处罪犯中有厅、局级及以上干部;被查处罪犯中有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查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奖金发放方式、地点由举报人指定

    “举报人最关心的莫过于身份的保密。”市检察院一分院举报中心负责人说,《办法》规定,举报人可自己指定地点或在其认为方便的地方领取奖金。

    同时,检察机关在查证、宣传、奖励过程中,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基本情况。除经举报人同意外,奖励均应采取秘密的方式。举报奖励卷宗材料应当定密归档,未经举报中心负责人同意,不得借阅。

    同案犯不能作为奖励对象

    虽然提供了有效线索,但与案件有牵连,能否得到奖励?《办法》明确,举报人与举报事项应无牵连,即指同案犯不能作为奖励对象。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合作报刊| 友情链接 |联系法宣网|法宣邮箱| 常用工具|工作机会| 版权申明|网站管理 |

     FXW.NAME 法宣网【原法讯网】,中国法制宣传网 | 中国纯公益性独立法制类网站

    Copyright 2008-2028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宣网【原法讯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复制或建立镜像

    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致函:chinafxw@qq.com 本网最佳浏览器为IE8屏幕分辨率为1280*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