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解之谜局
无法找到柳锦强,也无法联系到和济公司和香利公司,和济公司获取的7亿元巨额资金也难觅踪迹。 根据“2012-579”号《授信通知书》,武汉农商行应当在营业部设立授信项目管理小组,负责对该授信项目的授信资金使用、股权收购执行及授信后等进行全程跟踪管理。 法治周末记者联系了7亿元协议的受托人(监管人)——武汉农商行。武汉农商行媒体接待负责人张晓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吴传韬接待了记者的来访。 张晓告诉记者,此前也有媒体记者来联系过采访,采访的内容与记者的质疑基本一致,银行内部进行过调查,应该没有问题。 吴传韬则明确地告诉记者:这笔涉及7个亿的巨额资金不是违法的表外业务,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都有具体体现,不认为举报人举报的业务是违法业务。 对于这笔牵涉7亿元巨款的三方协议,记者采访了北京工商大学硕士生导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胡功群。 胡功群指出,委托债权投资是金融资产交易所基于投资者委托,对特定项目进行投资的直接融资创新产品。其交易过程是企业委托银行将融资需求做成债权投资产品在金融资产交易所挂牌,银行则向社会发行理财产品筹集资金,用于投资挂牌债权项目。 胡功群说,委托债权投资产品的出现本身就是商业银行的表外发放贷款,绕开了信贷规模控制。委托债权投资同银信合作一样,都是商业银行为了规避信贷规模控制将表内信贷资产转出表外,是影子银行的一种表现形式。 胡功群表示,本案中东方证券公司、武汉农商行以及和济公司在武汉金融资产交易所签订的委托债权投资协议,本身就是武汉农商行的表外发放贷款。如果是武汉农商行出资购买了东方证券公司发行的“东方久赢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则显然是利用合同的“合法”形式行使放贷的“非法目的”,以便规避金融监管,这是非法的。如果在该三方协议中对债权的投放没有有效的监管,又没有有效的资产抵押,结果造成农商行的贷款不能收回,这就有可能涉嫌金融诈骗。 上一页 [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