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选座费”是否违法
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消费公益诉讼的法学博士左亚洛认为,国航突然宣布征收“选座费”有违法之嫌。我国的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国航的行为虽然从表面上看并没有变更航班票价,但却单方面变更了自由选座的惯例,侵害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该行为既不符合价格法的规定,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涉嫌实体和程序双重违法。”左亚洛说。 许凌洁则对此持有不同观点。她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我们国家价格体系分为三类,市场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听证会制度只针对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而且一般都是国内涉及国计民生的商品。 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我国国际航线的航班定价不同于国内定价的做法,一般都是由中外双方航空公司依据政府间双边运输协定协商确定,并向民航局申报,经批准后方可生效。可见,国外航线航班机票从商品或服务的性质和定价的程序上看都与价格法的规定不一,很难妥帖地适用价格法。”许凌洁介绍。 许凌洁进一步表示,国内机票的定价机制经过几次改革之后,三舱布局(头等舱、公务舱、经济舱)中,两舱(头等舱、公务舱)定价属于市场价,即定价权属于航空公司。而经济舱机票定价属于政府指导价。 “2013年10月20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民航国内航空旅客运输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对旅客运输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国内航线,均取消票价下浮幅度限制,航空公司可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浮不超过25%、下浮不限的浮动范围内自主确定票价水平。对部分与地面主要交通运输方式形成竞争,且由两家(含)以上航空公司共同经营的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票价由实行政府指导价改为市场调节价。可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机票价格制定是逐步放开的,航空公司有了较大的自主权。”许凌洁提到。 此外,许凌洁还认为,“选座费”不属于机票的构成部分。 “机票价格里面,蕴含购买的服务为运输合同的主义务,即将旅客、行李、货物从始发站到目的站的空间位移,也就是说将旅客、行李、货物及时安全送到目的的,合同义务就完成了。运输合同中并没有规定旅客在客舱的具体位置(座位)。座位区别是后来才产生的,应属于附加于旅程当中、为满足旅客特殊的偏好和需求、由航空公司提供的附加服务。或许将选座费界定为辅助服务费更妥帖。即便很多旅客并没有付费选择座位,航空公司依旧确保其有座位,并将其安全运抵目的地。我认为收取‘选座费’不存在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的问题。”许凌洁说。 上一页 [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