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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虚假宣传走麦城
作者:任东杰  文章来源:法治周末  点击数1763  更新时间:2014/7/2 11:44:04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法院认定京东公司虚假宣传

       为了保全证据,2013年12月19日,国舜律师所的工作人员受单位委托,申请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相关网页和其与东芝的售后服务人员的通话进行了公证。
       记者从通话录音中了解到,东芝的客服人员向国舜律师所的工作人员多次解释说,那款东芝(TOSHIBA)e-STUDIO2006A3复合机标配是没有网络打印功能的,只能选择一个指定品牌的一个外接的网络服务器可以实现。
       记者从林小建提供的起诉书复印件上了解到,国舜律师所的诉讼请求有四项: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京东公司退还国舜律师所购买商品价款5099元;依法判决京东公司支付国舜律师所赔偿金5099元;依法判决京东公司支付国舜律师所公证费2000元;依法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由京东公司承担。
       朝阳区法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京东公司不同意国舜律师所的诉讼请求,辩称京东公司作为网络平台,已经尽到了审核义务;产品系第三方提供,京东公司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京东公司还称,国舜律师所购买涉案打印机后,东芝方面一直向国舜律师所提供售后服务,产品经安装后,已经达到了国舜律师所需要使用的状态;涉案网络共享器可以供多人共享网络使用,国舜律师所所描述的仅能一对一使用系其自身使用不当造成的;东芝官方网站上对涉案打印机配置的描述与涉案打印机一致,京东公司不存在虚假宣传。
       而国舜律师所则表示,标配网络打印机应当是不需要外接任何设备就可以实现网络打印功能的,而涉案打印机标注是标配网络打印机,但却需要通过外接设备才能实现;外接网络共享器不知道是什么品牌,东芝北京分公司对该共享器也不负责售后服务。
       诉讼中,双方一致确认,在涉案商品的页面上未提示该打印机需要外接网络共享器才能实现网络打印功能。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案中,京东公司在网络订购页面对涉案产品宣传为标配网络打印机,但实际上涉案产品本身并不具备网络打印功能,而是需要通过外接网络共享器才能达到网络打印的要求;京东公司未在订购页面对该问题进行明确说明,且提供的网络共享器亦非东芝品牌。由此可见,京东公司对该产品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形。
       林小建对记者说:“朝阳区法院对我们的诉讼请求全都给予了支持。”
       2014年5月30日,朝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京东公司退还原告商品价款5099元,国舜律师所同时向京东公司退还所购商品;京东公司赔偿国舜律师所5099元;京东公司赔偿国舜律师所公证费损失2000元;案件受理费52元,由京东公司负担。

       京东公司注册地是间地下室

       朝阳区法院的判决书显示,京东公司的住所地是“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幢B178室”。
       6月27日上午,记者找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院。在大门口,多位保安向记者表示,他们没有听说院里有什么京东公司。
       2号楼地上有五层,还有一层地下室。在一层大厅,一块标有各个楼层单位名称和房号的牌子上,记者没有发现有京东公司。一层公司的多个工作人员也告诉记者,他们没有听说楼里有京东公司。
       在楼门口,记者碰到一位快递员。他对记者说,他负责往这个99号院送快递都有两三年了,从来没有听说有京东公司,别说2号楼,就是整个院里也没有带“京东”的公司。
       在2号楼楼门口,记者又碰到了一位快递员模样的人。他肯定地告诉记者,京东公司的注册地点的确在这里,但不在这里办公。
       记者问他怎么知道,他说他就是京东的员工,专门负责送货。他解释说,经常有寄到这个地址的信件,但都没人收。
       于是,记者决定到这栋楼的地下室看看。
       地下室里冷冷清清,虽有好几排房间,但门都锁着,在靠里的一排,记者果然发现了一个房门上贴有“2幢B178室”的门牌。记者敲了几下门没有回应,转转门把手门也打不开,又敲了十几个房门,这里根本没有人。记者简单用脚丈量了一下,发现包括B178室在内,每个房间大小也就十多个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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