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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保德县阳煤集团五鑫煤矿瞒报
作者:小兵张嘎  文章来源:结合美  点击数2600  更新时间:2014/9/16 11:14:59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阳煤集团五鑫煤矿2014年7月13日发生了一起安全生产事故,该矿选择恶意瞒报该起事故并与死者家属私自协商解决。
    2014年7月,本网接到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阳煤集团五鑫煤矿知情人士的反映,反映称:“2014年7月13日,该煤矿发生了一起输送带绞死一名矿工事件”。事故发生后矿方没有向忻州市人民政府保德县人民政府以及安监部门上报,而是选择与家属私了的方式进行了善后处理。为了验证举报人举报的相关情况,记者曾在国家安监总局和山西省安监局的官网上进行过相关查证,并无山西保德县阳煤五鑫煤矿此次矿难的相关信息。针对此情况本网记者赶赴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阳煤集团五鑫煤矿和死者家乡进行了调查采访。死者【郝红旗,男,39岁,山西省翼城县隆化镇广适村后街36号村民身份证号142622197504232012】父母亲健在并留有两女一子。
    2014年7月30日,记者在死者郝红旗家所在的山西省翼城县隆化镇广适村进行采访中与五鑫煤矿调查结果相符,郝红旗生前在保德县阳煤集团五鑫煤矿上班,死亡原因是在井下工作中被输送带卷进导致死亡。由于五鑫矿领导安全思想意识淡薄,拿矿工生命当儿戏,所以导致悲剧的发生,肆意践踏矿工生命。
    现将本网记者对保德县阳煤集团五鑫煤矿事故瞒报调查的结果予以报道,望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并积极组织调查该事件,同时本网建议政府在这次五鑫煤矿的事故瞒报中对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和责任人能够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严厉打击事故迟报、瞒报、谎报行为,特别是对组织和参与迟报、瞒报事故的单位和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上限严格追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按照《刑法修正案(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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