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君系重庆五家(集团)公司执行董事,其中两间门面就挂有三张牌子。背后干的却都是精心策划、统一制作借款合同、收款收据的高利贷勾当,通过公司经理李某莉等人采用欺骗手段放高利贷,殴打借款人李秉斐还本金追利息,监事律师石伟向法院起诉,判决生效后就找任执行局长的干亲家甘某强制执行。 据不完全统计,三年多时间,刘某君起诉李秉斐等人借贷纠纷案66件,李某莉起诉李秉斐等人借贷纠纷案62件,白某起诉李秉斐等人借贷纠纷案14件,监事律师石伟代理刘某君、李某莉、白某起诉李秉斐等人借贷纠纷案93件,法官夏正华审判刘某君、李某莉、白某起诉李秉斐等人借贷纠纷案49件,共计111件。
▲两间门面就挂有三家公司牌子 针对廖曜中律师控告原荣昌区黑社会老大陈二娃(已在重庆打黑期间被判死刑)四大徒弟之一刘某君继续作恶荣昌一事。荣昌区公安局刑侦大队长王某和表示:“支持你们继续提供证据,继续举报,我们将继续查处。以前我们也抓住了刘某君,也移交司法机关起诉了,哪知道荣昌区法院判缓刑?” 【以合作营利为幌子,小学教师陷入高利贷】
▲梁某原系刘某君集团公司员工 李秉斐称:“我原是荣昌后西小学教师,在城区经营了一家金色圣殿婚庆,梁某见此生意兴隆,就商量我一起到双桥区公园门口又开一家婚庆店。我资金不足,梁某就介绍他干亲家刘某君给我借款,月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 “第一次借款,是在2013年1月16日,刘某君先让我在13万元借款合同、收款收据上签字、盖手印,然后通过银行转款。当我只收到6.64万元时,就打电话问刘某君,他说扣的是手续费。”李秉斐说。 李秉斐称:“从2013年1月到2014年9月,我在刘某君统一制作好的借款合同、收款收据上签字、盖手印9次,共计159.6万元,银行转款只有117.62万元,差41.98万元。刘某君说扣的是手续费。” 【威胁、殴打借款人,骗看七旬母亲购房合同,劝纸上签字】 李秉斐称:“2013年10月24日,我在下班途中被两名打手拦住,限我26日前支付刘某君3万元利息,否则到学校讨债,并给我头上一拳,大腿一脚,叫我想想后果。” “2014年6月,刘某君让两个打手喊我到公司,又对我拳打脚踢,威逼我诱骗母亲梁太英去公司,说生意资金周转不过来,需要普通借款,利息特别低,只看一眼门市购买合同。若不按他们指使去做,就逼我马上还钱。”李秉斐称。 李秉斐说:“当时我被吓住了,立即带母亲来公司,他们就谎称只看一眼门市购买合同,然后劝母亲在纸上签字。” 【擅自添加出借方、借方人姓名】 “2013年5月3日,李某莉借30万元给梁太英,借期二个月,月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合同签订后,通过刘某君向李秉斐帐户转款29万元; 2014年6月1日,白某借11万元给李秉斐,借期一个月,月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梁太英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向李秉斐支付“现金”11万元; 2014年6月18日,白某、刘某君借36万元给李秉斐、梁太英,借期三个月,月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合同签订后,通过银行分两次向李秉斐帐户转款20万元和13.18万元。” 梁太英说:“我不认识李某莉、白某和刘某君,两次借款合同、收款收据及一次借款担保,我没签字、也没盖手印。” 李秉斐称:“我也不认识李某莉、白某、陈某益,每次在借款合同、收款收据上签字、盖手印时,没看见出借方签字,事后添加的。” 【转款差41.98万元,鉴定复制品,假公章,还借款变货款】 “起诉金额共计159.6万元,银行转款117.62万元,相差41.98万元,原告律师石伟说支付的现金。但拒绝出示支付现金凭证。”李秉斐称。 梁太英说:“我在申请笔迹、指纹鉴定A四纸上签了字、盖有手印,与原告律师石伟留下2014年12月25日相同日期。鉴定报告下达后,才发现石伟写的日期不是2014年12月25日,而是2015年2月25日。时间相差2个月,并且2015年2月25日是正月初七,法院没上班。”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唐旭、杨志红出庭质证,唐旭说:“荣昌法院第一次交上来的样本材料全部是复印件。之后,我们通知要原件,寄来的原件就是原告律师石伟2015年2月25日写的,没有看见梁太英和原告律师石伟落款日期均为2014年12月25日的样本。” “唐旭又说, 2015年4月18日收到荣昌法院寄来补充样本。”梁太英说:“此样本,就是原样本的一、二款,不是我写的,也没将样本交给对方。”梁太英说,原告律师石伟在庭审中承认他提供样本的。 梁太英说:“我要求刘某君提供银行转款凭证,两小时后刘某君将查帐明细表提交给法庭。我让何巧律师将明细表拍照发到我女儿电脑上,打印出来拿到中国工商银行荣昌支行核 实,一位女工作人员说没有这样的公章。”
▲工商银行不认可的公章 “刘某君提供了一张他本人农商行账户,我给他还款29.41万元;还提供了一张户主是刘某林的账户,给他还款46万元;法院解冻我账户后取款45.747万元。”李秉斐称:“我给刘某君还款29.41万元+刘某林46万元+借款合同与实际转款相差41.98万元=121.57万元,他从不出具收款收据;我持有的银行还款明细表,还不能认定为还款依据。” 李秉斐称:“荣昌法院从农商行查出来的备注信息,我还给刘某君借款有‘货款'二字,合计金额15.7万元。刘某君从未卖货给我。”
▲偿还借款变货款,荣昌法院查询回执 【诉讼内容属实,予以确认;“还借款变货款”,不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原告刘某君、李某莉、白某、陈某益借款给被告李秉斐、梁太英,签订的借款合同、收款收据内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刘某君等四原告要求李秉斐、梁太英偿还借款、支付约定利息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基于李秉斐提供的证据附言栏记载的是支付刘某君货款,而不是归还原告的借款。李秉斐对自己的主张,没有提出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本案诉讼费,由李秉斐、梁太英负担。 【刘某君公司街头悬赏10万元找借款人】
李秉斐系后西小学骨干教师,因落入高利贷陷阱后,逼迫辞职。2015年11月下旬,刘某君公司员工在荣昌城区各街道电杆、信息栏、居民楼层等显眼处,都张贴有悬赏找人。 一并附上李秉斐身份证复印件。 悬赏找人联系人甘先生,姓名“甘某峰”(绰号:勇娃),是刘某君公司员工。座机023-46 4 7XXX90,去掉6后面4,则是刘某君公司电话。 2017年5月26日,李秉斐在重庆某宾馆,被荣昌区法院带走,并拘留15日,6月9日走出拘留所大门。但是,作为一名小学骨干教师,在刘某君执行董事精心策划下,落入高利贷陷阱,加上司法腐败和行政腐败,导致教师工作没法干、无家可归,去一个不为人知的地方求生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