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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繁昌县:“少批多征”大量圈占土地,村民流离失所
作者:彭丽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537  更新时间:2009/5/15 10:41:11  文章录入:李堂平  责任编辑:海波

 在建繁昌县政务中心便道工程

图1:在建繁昌县政务中心便道工程
国土局要求交出土地决定书

国土局要求交出土地决定书
征地协议显示有基本农田

征地协议显示有基本农田

村民的林权证

村民的林权证  
退耕还林林地被占用登记表
    退耕还林林地被占用登记表

     
       法讯网联动记者 彭丽报道

    从2006年10月开始,繁昌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政府的下属公司)在没有进行公告的情况下,在繁阳镇周边陆续征收了2万亩多土地用于城市建设。包括基本农田,耕地,林地(有《林权证》)房屋等,而至今却有近1万亩耕地荒芜。征地范围内的农民基本上已没有了土地。不少房屋被拆,拆迁后农民流离失所,迟迟得不到妥善安置。

少批多征土地情况严重
       村民反映,繁昌县近年来2万多亩的征地完全是用“《关于繁昌县2003年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04)468号”文件忽悠群众,除此无任何手续、批文,无公告,征地和拆迁更是“无人道”的强制性拆迁和征用,且少批多征强占土地情况尤为严重。
    2006年10月,繁昌县建投公司根据皖政地[2004]468号文件在紧挨县城边的繁阳镇铁塔村以建设“政务中心”为由,在铁塔村各村民组征地达730亩,其中包括退耕还林的林地139亩,而皖政地[2004]468号文件中规定审批给繁昌县城镇建设用地为43.4384公顷。县政府对规定土地的使用包括县汽车站、春谷山庄、供电公司等建设项目。县汽车站建成后占地面积达200亩,春谷山庄60亩、供电公司80亩,说明繁昌县政府用皖政地[2004]468号文件至少征地达1070亩(合计71.3公顷)。此外,建设县二中征地审批只有6亩,但是实际征用达300多亩。为此有人上访,却遭到刑事拘留。
    2006年~2007年,县政府光在铁塔村共占用土地4000余亩,用于市政建设(包括:海螺花园、政务中心、体育中心等),而繁昌县年度用地规划只有300亩。
    根据国务院1986年6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5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耕地一千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千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而记者曾就“繁昌县所征用的2万多亩土地,是否有报经国务院批准?”此问题希望采访该县政府,但对方未对此事作任何回答。很显然,繁昌县所征用的2万多亩土地,至今仍没有报经国务院批准,都是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无视林权证,退耕还林地也被征用,补偿应付40余万元,只给了7万多元
2006年10月,县建投公司以建设“政务中心”为由,根据《关于繁昌县2003年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04]468号文件在铁塔村征用土地730亩,其中包括双塘、大凹2村民组的林地250亩,而这其中还有退耕还林林地达139亩:双塘村民小组85亩(林权证所有者为马长兴等三户)、大洼村54亩,这些村民手中都持有《林权证》,在征用合同中却只反映出了21亩。
    此外还占用三元村大量退耕还林林地(这些林地并不包括马坝芜湖海螺集团征用),而其他乡镇也有大量征用土地林地等现象。但该政府对本报表示,征用的土地中没有占用林地,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用地单位均依法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手续。
    根据我国《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四条,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四)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规定。村民《林权证》在手,未与政府签定补偿协议,也就不足以上报审批的材料,又哪里来的批复和土地审批手续呢?
    从政府公布的文件显示,林地补偿标准为3600/亩,安置费用5400/亩,但在实际征用补偿时却大量缩水,且未出示任何省政府的林地审批手续。铁塔双塘村村民马长兴,实际承包46亩林地,按政府公布的补偿标准计算46亩X(3600+5400)=414000元,而政府对这46亩的林地,却只评估出7万余元的价格。其中包括实际投资成本为72750.8元,桔柑苗3119元。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而铁塔双塘村民目前得到的补偿只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没有涉及。该政府认为,根据马长兴与村民组签订的林地承包协议中“马长兴所承包林地如遇政府征用,马长兴只享受青苗费,不享受其它任何费用,除青苗费外,其它一切费用由村民组所有”的约定。马长兴承包的林地被征用,只能对其林地上的林木进行补偿,而县政府对征地林木补偿标准为3600元/亩,但马长兴不予接受。
对村民林地被征收的问题,该县避而不谈。同时该县宣传部认为,在建设过程中,个别村民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媒体反映是不实之辞。
强拆房屋,农民含冤抗争生计难
    “我们的土地被征收完了,房屋也被逼迫拆迁了,而政府对我们的宅基地不但不给予补偿,反而在农田等面积上每户扣除160平方米的面积,签定的安置协议也没有房屋结构平面图纸,也没有说具体什么时间可以交房和政府违约所应该承担哪些责任?现在临时过渡期已超过法定的18个月期限长达28个月之久了,却仍没有得到安置。我们已经在自己搭建的小棚中等待近2年了,以后的生活来源也是个未知数,我们农民世代耕种,除了种地什么都不会,失去土地、房屋后,农民有的做苦力,有的外出工,还有不少农民处于失业状态,也没有最低失地生活保障,你说以后我们这些农民该怎么活?”村民吴某向记者申诉道。
    该省的《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五条中明确地说明,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而规定的拆迁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各种补偿和补助费用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新建安置房屋平面设计图和地点、临时过渡方式及具体措施等。第十一条也说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包括的内容有: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第三十四条 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非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将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毕。
    而根据《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七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第二十七条 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被拆迁房屋的门牌号、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情况在被拆迁地段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日。
    而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并未按规定发布房屋拆迁公告。村民们并没有看见公告和房屋拆迁许可证,只看见了县政府的拆迁补偿标准宣传单页。且政府采取单方面对农民房屋进行评估,评估公告不透明,拆迁的房屋面积等也都没有得到村民的认定签字。因为没有看见公告、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得到拆迁房屋面积认定,许多村民拒绝在安置协议上签字。但政府为了达到其目的,又下发了《交出土地决定书》,表示30天后将采取强制拆迁,在政府的强制拆迁房屋中包括了一户残疾家庭(一个妇女和两个分别只有4岁和9岁女儿)的房屋。调查中了解到,按照相关规定是先征用土地然后再拆迁房屋,而繁昌县政府却是先拆迁房屋,后征用土地,并致使此土地荒废2年多。
    该县政府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在城市建设征地拆迁过程中,严格按程序组织实施。部分村民受利益驱使,违法搭建建筑物以骗取拆迁补偿费。而对记者采访时提出的“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出示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问题,只字不允回答。
    截至本报记者发稿为止,繁昌县政府未能本报提供任何建设项目,林地审批手续、土地审批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拆迁许可证等相关资料。本报将进一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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