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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着银行系统漏洞
重复操作有故意性
褚飞法官告诉记者,如银行拿不出关于开展该业务合法性的证据,这项业务就会被认定为非法业务,其与被告张强签订的合同也就属于无效合同。最终,法官多次前往北京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确定银行开展的“纸黄金”业务的合法性。
通过对所有交易记录进行调查分析,褚飞发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张强每一笔“纸黄金”交易,都只有两个当事人,即银行和张强本人,双方之间是直接发生的交易,没有通过第三方协助完成。
这个细节让褚飞判定,银行是这126笔“纸黄金”交易的当事一方,银行与张强之间的“纸黄金”交易合同属于买卖合同。
就在案件审理陷入僵局时,褚飞法官发现了一个重要的细节。被告张强在2006年6月29日至7月8日期间,是以一种叫“止损委托”的方式进行的65笔买入交易,设定的委托买入价均低于当时的银行报价。
在审理中褚飞发现,按银行“纸黄金”交易的规则,客户以止损委托方式,设定低于即时黄金报价买入黄金时,银行交易系统应作出拒绝接受交易的判断,但由于该系统存在漏洞,计算机没做出正确判定。
张强进行买入交易65次,每次都以低于即时黄金价格5到22元不等的价格买入黄金,之后立即以接近即时黄金报价的正常价格卖出,赚取其中的差价,反复进行操作,最终获利2100余万元。“找到漏洞后,进行这么多次连续、重复的操作,充分说明张强是故意为之。”在褚飞看来,这些才是案件的关键所在。
新闻背景
其轰动性
不亚于“许霆案”
褚飞法官告诉记者,由于这是当时银行业第一起因为“纸黄金”系统漏洞引发的诉讼案件,且涉案金额巨大,引起了关注,并被冠以“中国黄金第一案”,而该案在社会上也引起了很大轰动,人们议论纷纷,有人还将其与发生在深圳的“许霆案”相提并论。
有人说,“利用银行系统的漏洞得利,都是不当得利,都应追缴所得,甚至当事人可能还要负刑事责任,就像‘许霆案’一样。”也有人认为,“这是一笔一笔的交易,经过了一个受理、审查、确认的过程。我委托买,你给我买;我委托卖,你给我卖,我获利了,难道就是不当得利?那么我如果赔了,银行也会负责吗?”
2010年9月,济南中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支持银行关于撤销张强2006年6月29日至7月8日期间进行的126笔交易的诉讼请求。被告张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而本次二审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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