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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大“欺诈门”风波再起
2013年1月19日17时,北京火车站北站附近一家小宾馆的102号房内,人声嘈杂。在这个不足14平方米的空间里,不仅摆放着三张单人床、一个电视柜和一张圆形餐桌,还熙熙攘攘地站着十多号人。
这些人,就是连日来投诉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大集团(601258,股吧)”,601258.SH )的购车者,他们来自全国十多个省市自治区,并分别于2010年年底至2012年期间从庞大集团旗下的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庞大集团下属汽车租赁公司,在全国各地均有分公司,以下简称“庞大乐业”)处购买了数量不等的商用车。
据他们反映,在车辆的购买和使用过程中,庞大乐业存在诱骗购车人签订“空白合同”、将国家明令禁售的车辆充当正规车变相销售,甚至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由于这些购车者屡次通过司法途径都没有把事情解决,他们不得已才来到北京进行“维权行动”。
事实上,这是自2012年8月庞大集团出现“合同欺诈门”后,又一次关于庞大“汽车消费信贷”和“融资租赁”业务的升级维权事件。
但与2012年不同的是,这次牵涉的购车者数量倍增,涉及金额也高达数亿元。由此看来,“投诉庞大事件”正在进一步复杂化。而庞大方面也在《中国经营报(博客,微博)》记者采访过程中对以上质疑做了相应回复,陷于纠纷风波中的双方针锋相对,各执一词。
维权行动
消费者认为,是庞大所售车辆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导致自己无力偿还贷款,而且庞大存在欺诈行为。
其实,记者此次见到的十余名代表只是众多来京维权的购车者中很少的一部分,据了解,现在维权的总人数超过了100人。据这些购车者讲,车辆频繁出现的质量问题,是引起大家怀疑庞大乐业存在违规操作行为的起因。
范忠点、吉林白城的郭世安和河北沧州的胡小刚,是此次事件中牵涉资金最多的三个人。在2011年期间,上述几人在分别交付了403万元、984万元和1000万元的定金加首付款后,各自从当地庞大乐业处提取了几十辆到上百辆不等的豪沃自卸车。但在2012年3月至11月,庞大集团以“延期偿还贷款”为由对以上三人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扣押了以上几人的部分所购车辆。目前,范忠点的案件还没开庭审理、胡小刚已与庞大达成和解协议愿意继续还款。而郭世安则在近期刚刚被判一审败诉,且被告知按期不赎回扣押车辆,法院将依法拍卖,如拍卖金额不足以抵扣执行款,郭世安还将继续偿还欠庞大的钱。
“我并不是故意不偿还贷款,只是我购买的88辆车中的绝大部分经常出现故障,有的车甚至在一个月内有长达半个月都在维修状态,而且往往都是发动机、后桥、前桥、油泵等主要零件部位出现问题。”范忠点向记者表示,由于车辆频繁维修而影响了使用,这些车不仅没有给其带来经济效益,反而使其每辆车倒亏了60多万元的维修费。
而更为烦恼的是,胡小刚购买的车因排放未达国三标准而无法上牌,但胡小刚此前并不知情,最终这些车只能在矿山特定施工区域内作业,在这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胡小刚的经济收益,他认为这直接导致了他此后无力偿还购车贷款而被起诉。
据记者了解,上述维权的消费者所购车辆基本都是只满足国二排放标准的车型。但早在2007年7月1日,国家环保总局就明文规定开始实施机动车国三排放标准,且规定所有汽车(发动机)生产企业从2009年7月1日起,国内销售的所有车型都必须达到国三排放。
来自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的数据也显示,从2010年上半年开始,其打假工作委员会投诉举报办公室就陆续接到全国数百个关于庞大集团的投诉,尤以质量问题和销售国二车问题居多,有购车者开始怀疑所买车辆为假冒伪劣产品。
由于多次与庞大乐业交涉未果,河南滑县人范朝善于2012年9月委托河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对自己在庞大乐业处购买的两辆豪沃336自卸车进行质量鉴定,这份编号为冀质司(2012)质鉴字第026号的《鉴定意见书》最终的结论为:“所鉴定的车辆属于假冒伪劣产品。”而鉴定依据则是车辆货厢内部的尺寸明显大于相应《合格证》参数、车辆发动机生产许可证不存在,以及车辆不具备“按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的特征。
但据庞大集团引用中国重汽(000951,股吧)(相关车型所属生产企业)方面的信息表示,产品质量鉴定必须找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国内有资质鉴定重型卡车的只有一家,河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是否具备整车检验资质,厂家不太了解了;同时,中国重汽方面具有发动机生产资质(厂家提供了客户购买车辆的发动机许可证,以及新换发有效期到2016年的生产许可证);此外,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委托鉴定人不能是个人。庞大集团方面还表示,中国重汽工程师与法律顾问已赴上述鉴定机构进行沟通,如鉴定机构不能作出澄清或有效说明,重汽集团将保留其合法诉讼的权益。
问题合同
河北省滦县第三法庭仅2011年就接到了上千起关于庞大的合同纠纷案,结果均以购车者败诉告终。
质量问题的进一步扩大开始引发购车者对合同签订条款的质疑。
据记者了解,多数购车者都是来自各地的县城或农村人,这些人在购车时大都承包了煤矿或建筑等项目,并急需商用车用作运输,但由于银行贷款审查严格、自己首付款又较少,这些人往往愿意以高出市价1万~2万元的价格从庞大乐业那里贷款购买车辆,只因为庞大乐业的贷款能很快得到批复。
但几乎所有购车者都反映,在与庞大乐业签订合同时,购车者都没有阅读过合同条款,而且重要内容基本上也为空白,这给购车者此后申诉庞大销售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和排放标准未达标问题埋下了隐患。
“我们在与庞大谈妥了所购车型、首付、利率以及月供金额等内容后,庞大的销售人员随后就会带着自称是银行的工作人员上门签订合同。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一旦质疑合同条款重要部分均为空白,这些工作人员就会解释这是银行的统一格式合同,不存在不合理或违法条款,而且工作人员会以接近下班时间、急需返回公司完成合同填写为由,催促消费者不要详看合同内容,尽快在合同乙方处签上名字及盖上手印。” 据来自内蒙古的白海涛称。
此外,几乎大部分购车者均表示自己在与庞大签订合同后,都被当地庞大的工作人员以“材料抵押在银行”、“业务尚未办理完”为由拒绝给予购车合同副本、票据以及产品合格证。
值得一提的是,在购车者展示的所有“融资租赁合同”中都注明着“本合同签订地:河北省滦县”。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应到被告常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但如果双方有约定,则约定优于法定。这意味着包括河北省车主在内的全国所有购车者,一旦与庞大乐业产生“合同纠纷”,就只能由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受理。据了解详情的购车者透露,河北省滦县第三法庭仅2011年就接到了上千起关于庞大的合同纠纷案,而结果均以购车者败诉告终,而河北省滦县即是庞大集团总部的所在地。
尽管购车者在与庞大乐业签订合同过程中和合同条款上存在很多质疑,但由于证据不足,他们对庞大的申诉并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
困局待破
涞源县公安局委托河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永强的6辆车进行质量鉴定后,得出的结论是:“所鉴定车辆属于假冒伪劣产品。”
据记者了解,当前庞大集团旗下商用车产品提供有汽车消费信贷、厂家金融和融资租赁三种业务,在第一二项业务中,甲方分别是银行和汽车生产厂家,乙方是购车者,庞大乐业仅为担保人;而在第三项业务中,是由甲方庞大乐业向乙方即购车者提供购车贷款资金。也就是说,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庞大乐业可以产生收益增长点。
这部分收益的具体数额尚无从查起,但据庞大内部提供的一份资料显示,到2011年年底,融资租赁余额为4.19亿元,到2012年9月,融资租赁余额为4.93亿元(融资租赁余额指购车者应付庞大的欠款,也是庞大当年应收回的贷款金额)。由此可见,加上购车首付款,庞大每年在融资租赁业务上产生的营业收入十分可观。
而针对沉寂许久后又回潮的投诉事件,2013年1月16日,庞大集团发布澄清公告称,投诉其“诱骗购车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国家明令禁售车辆充当正规车辆销售、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况均不符合事实。
“其实在各地投诉案不断增加后,庞大第一时间就进行了内部调查。有可能存在庞大乐业的工作人员给消费者做的风险提示不到位的情况,但我可以肯定公司内部不存在违规操作的行为。”庞大集团董事长秘书车少华向记者表示,购车者所谓的被诱骗签订了空白合同并没有事实依据,根据庞大出示的合同可以看出,只有乙方信息、金额、产品详情及时间为空白,其他条款均为格式合同。同时,庞大乐业与购车者签订的合同抬头会写有“融资租赁合同”和“租赁物买卖合同”字样,而并非购车者所述的“买卖合同”。另外,他还表示,购车者合同的签订地之所以都填河北省滦县,是因为庞大集团总部位于滦县,这样方便公司法务部对合同纠纷案进行处理。
不过,庞大方面也承认,截至2008年7月,庞大的确有约2000辆“国二排放”的库存车。由于这些车只是不允许上牌,并没有不允许销售,因此庞大其后确实出售了这批车。但在出售之前庞大乐业都会明确告知购车者这些车不能上牌,只能在矿山等封闭的区域作业,并会在合同之外再签订一份补充协议。
但据大多数消费者称,由于签订合同过程极为仓促,他们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所有合同的,因此,关于补充协议的内容,他们并不清楚。
而另一方面,对于大部分购车者都反映自己没有得到购车合同和发票的情况,车少华表示对这个事情他也很疑惑。根据庞大乐业方面所述,他们的分公司都会将购车合同和发票给予购车者,而且车少华也认为,庞大乐业没有理由将这些资料扣留,这让如此大规模的“合同集体失踪案”继续留下谜团。
“一般而言,诈骗罪的成立必须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况,但就目前庞大提供的材料来看,其在合同内容和补充协议中都将国二产品与融资租赁业务执行条款解释的很清楚,因此合同诈骗目前并不成立。”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刘广三表示。
事实上,由于举证困难等原因,购车者指出庞大存在“合同欺诈”的行为很难判定,购车者很难再通过走司法程序改变“合同有效”的事实,因而摆在众多购车者面前的唯一出路就是鉴定从庞大乐业处购买车辆的真伪。
与范朝善一样,河北涞源县的购车者李永强此前也做过类似的产品鉴定。2008年5月,他从庞大集团购买的6辆豪沃自卸车毛病不断。在涞源县公安局委托河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永强的6辆车进行质量鉴定后,得出的结论是:“所鉴定车辆属于假冒伪劣产品。”据李永强的朋友贾宝芝向记者透露,凭借司法鉴定书,李永强立即就到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但在法院介入前,庞大与李永强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庞大因此赔偿了李永强320万元。但也有知情人士称,是相关车型所属企业中国重汽进行了赔付。
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高虹向记者表示,根据法律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必须是在该出租商品没有任何假冒伪劣问题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说庞大乐业出售的商用车是假冒伪劣产品,那么其与购车者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也将无效,而且庞大集团还需给予购车者一定的赔偿。由此可见,对购车者现有车辆的质量检测结果,将决定其此前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能否有效的关键因素。
就这一情况,长期关注“投诉庞大事件”的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打假工作委员会投诉举报办公室主任贾宁呼吁,涉及该案的相关政府部门联合成立“调查小组”,以还公众一个真实的结果。而对于事件的进展,我们也将保持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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