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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黑名单制度遇法律难题
文章来源:法治周末 法讯网作者:陈霄 点击数:11137 更新时间:2014/3/12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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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企业黑名单制度遇法律难题〗的最新评论:
     
           最大的困难
           部分黑名单无法律依据

           “我们制定黑名单制度时,最大的困难就是有些条款没有法律依据。”杨卫东坦言。
           他介绍,目前江苏省工商系统的黑名单制度中的具体条款,除了个别来源于公司法、商标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之外,最主要的依据就是江苏省政府去年颁布的《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这两个办法层级较低,均属于规范性文件。
           杨卫东坦承,即便如此,在工商局的黑名单制度中,仍有他们创设的于法无据的黑名单类型,比如“预付款消费逃逸黑名单”,规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采取预付卡消费经营方式,未通知有关持卡人处理善后事宜,未进行清算而关闭逃逸的,列入黑名单。现实中比较为人们所常见的就是,消费者购买美容或者健身之类的年卡,某天经营者突然人间蒸发了。
           对于这类经营者,除向社会公开之外,其在异地再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会遭遇困难,且投资人如果再投资,工商系统会对其启动实质性审查程序。
           “我们考虑将这类情况列入黑名单,确实是因为在实践中社会反响比较大,却又无法有效制约。”杨卫东说。
           杨卫东表示,这种创设其实于法无据,一旦有一天被纳入黑名单的经营者将工商局告到法院,工商局极有可能遭遇败诉。经营者会说,你工商局凭什么这样做?这条规定当时在工商系统内征求意见时就引发了极大争议。“我们的出发点是给失信行为增加成本,但政府部门职权法定,法律没有授权你做的你就不能做。但是我认为如果不探索,制度就永远无法完善。”
           黑名单制度要发挥对失信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作用,不仅应体现在失信者在工商部门办事受限,还要求省内几十个厅局部门联动制约,以及名单公开后的社会制约。
           杨卫东说,目前部门联动的相关法律也很欠缺,现在多数是通过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来实现。“国家似乎有个误区,认为黑名单只要一公示,就形成约束,其实社会制约与部门联动制约还是不同,政府部门做什么都必须有授权,我们也建议今后制定法律法规予以明确。”

           盛行的黑名单制度
           至少11部委已设黑名单

           工商局系统的黑名单管理制度,不过是现行各部委、各地方林林总总的黑名单制度的其中一种。
           吴晶妹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包括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企业黑名单制度属于商务诚信范畴,反映与约束的是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商务诚信关系。
           “黑名单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部分,它的建立与运行说明我国失信惩戒机制已开始发挥作用。”吴晶妹说。
           法治周末记者试图查阅现存的各类黑名单制度,发现确实如此。目前至少有十几个部委设立有黑名单制度,其中最广为人知的就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信用黑名单制度和法院系统的老赖黑名单制度,前者并不对社会公开,后者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官网上查询。
           通过并不轻松的搜索后,记者发现,现在还有环保部门的环评黑名单、安监部门针对重特大事故的企业黑名单、商务部门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企业黑名单、食品药品监督部门针对食品药品安全的黑名单、住建部等十部委针对房企囤地违规信贷违规销售等行为的黑名单(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信息共享系统)、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行贿犯罪的黑名单(行贿犯罪档案库)、证监会针对证券业内违法违规案件的黑名单(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数据库)、教育部门针对招生和办学秩序有不良记录的学校黑名单,以及工信部意在整治泄露个人隐私、垃圾广告等安全隐患拟推的《移动互联网黑白名单规范》等各类黑名单管理制度。
           一旦被纳入这些部门的黑名单之中,失信者既要受到这些部门的惩戒,同时若有联动机制,还可能受到各种部门的牵制。
           吴晶妹认为,这些部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出台管理信用活动的相关规定,对规范信用活动与改善信用环境起到了很大作用。
           “这些规定都是相通的,都是针对失信现象,从不同角度激励守信、惩戒失信,引导行为规范,其宗旨都是一样的,就是建立信用规则。这些规定与逐渐形成的规则会成为将来信用立法的基础。”吴晶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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