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三:
精准推荐是否适用技术中立原则?
记者:“今日头条”的经营模式是在研究用户兴趣的基础上,从固定范围抓取的内容中挑选适合的内容推荐给用户。有观点认为这可以理解为把主观设定的编辑标准进行批量化处理,这种人为设定抓取对象的范围、设定编辑标准的智能搜索和精准推荐,已偏离“技术中立”原则,属于汇编行为。如何看待此观点?
王迁教授:技术本身都是中立的。法律规制的是利用技术的行为,而不是技术本身。即使某一技术过程本身是自动的,但利用技术的方式侵犯了他人的权利,技术的利用者仍然要承担法律责任。
例如,在“十一大唱片公司诉雅虎案”中,雅虎公司的MP3搜索引擎对网络中MP3音频的搜索是自动的。在搜索的过程中,搜索引擎还可以自动对MP3音频文件的周边信息进行分析,找到音乐的名称、歌手姓名和唱片公司名称。但雅虎公司利用搜索结果的方式,是列出了各种流行音乐的“榜单”,其中展示了音乐的名称、歌手姓名和唱片公司名称。显然,由于唱片公司并未授权将其旗下歌手所演唱的音乐免费通过互联网传播,雅虎公司完全可以发现其各种流行音乐的榜单中,含有大量未经许可传播的音乐作品,其继续保留链接的行为,构成间接侵权。因此,搜索的过程是否为自动的,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在于利用技术的方式是否构成侵权。
刘德良:现在很多搜索引擎都会有类似的偏好推荐。如果提供的仅是标题、关键词,只要最终还是让用户点击进入原先新闻网站浏览内容,就不存在侵权问题。只要相关的新闻内容是在被链接的网站或者服务器上,而不是在搜索引擎自己的服务器上,就不构成侵权。这种推荐只是对用户的偏好进行收集,而不是对搜索内容进行编辑,只是为用户提供一种指引、起到了引路的作用。主动通过偏好进行推荐只不过是对用户提供更多的便利而已,不构成汇编行为。
焦点四:
认定是否侵权关键为服务器标准?
记者:如果“今日头条”并没有把作品复制到其服务器上,是否就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刘政:在常见情况下,上传人把作品复制件上传到自己的服务器,没有多少用户可以接触到作品,但被搜索引擎以收录链接的方式进行信息定位后,使大批用户接触到作品。在上传人对作品不享有权利的情况下,搜索引擎是否构成侵权另当别论。
王迁:如果“今日头条”没有将作品复制到其服务器上,仅是对在其他网站中已经可以免费为公众所获取的作品设置了链接,用户点击后从被链接网站中获取作品,则设置链接的行为并不构成直接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关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在“泛亚诉百度案”的二审判决中已经明确;从国外看,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澳大利亚联邦高等法院、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和欧盟法院在相关案例中均持这一观点。
刘德良:新闻内容是网站的基础,也是根本,而网站的流量是建立在内容基础上的,没有内容就没有用户访问、也就没有流量。所以如果搜索引擎把被链网站的内容弄到自己的服务器上,那么用户自然不会访问被链网站,网站流量就会减少,其商业利益就会受损害,侵权显而易见。而只要搜索引擎没有把内容放到自己的服务器上,就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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