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宣传网
 | 网站首页 | 本网动态 | 下载中心 | 图片中心 | 留言本 | 法治资讯 | 舆论监督 | 经济与法制 | 法讯论坛 | 社会娱乐 | 法治视点 | 法律大讲堂 | 法治杂谈 | 反腐前沿 | 法制教育 | 律师在线 | 法治周末 | 中国民声 | 法律法规 | 地方频道 | 浙江频道 | 重庆频道 | 河北频道 | 广西频道 | 信息广角 | 艺术长廊 | 李堂平专栏 | 
栏目更新推荐  
·江西抚州:投资1.95亿元大桥围栏被…
·青岛啤酒小便事件调查结果:青啤致…
·食药监总局责成天津核实“调料造假…
·西安一腊肉黑作坊用变质肉生产,被…
·新疆轮台县工商局查获涉嫌仿冒“伊…
·假冒电梯背后的利益黑链
·电梯行业“最严立法”下存监管漏洞
·制售假药何以屡打不绝—“有贩毒的…
点击TOP(10)  
·江西抚州:投资1.95亿元大桥围栏被…
·青岛啤酒小便事件调查结果:青啤致…
·食药监总局责成天津核实“调料造假…
·西安一腊肉黑作坊用变质肉生产,被…
·新疆轮台县工商局查获涉嫌仿冒“伊…
·假冒电梯背后的利益黑链
·电梯行业“最严立法”下存监管漏洞
·制售假药何以屡打不绝—“有贩毒的…
·普拉达再陷“质量门”
·样板工程寿命20年——奉化塌楼事件…
法讯网【fxw.name】
图片文章  

江西抚州:投资1.95…

青岛啤酒小便事件调…

西安一腊肉黑作坊用…

新疆轮台县工商局查…
 
您现在的位置: 法宣网-中国法治宣传网【原法讯网】 >> 经济与法制 >> 质量监督 >> 正文
健身器材店“搭售”医疗器械,质量无保证?
文章来源:人民网 法讯网作者:-- 点击数:1471 更新时间:2008/9/1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法讯网【fxw.name】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未注明来源的作品,版权均属“法讯网”原创或首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确需使用本网作品的,请来函联系:chinafxw@qq.com。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法宣网”及作者:“XXX”。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据载或讯“XXX(非法讯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网络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法讯网   E-mail:chinafxw@qq.com  fxwzbs@foxmail.com   QQ:350273444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关于〖健身器材店“搭售”医疗器械,质量无保证?〗的最新评论:

     对涉嫌无证经营医疗器械的健身器材店进行调查,店方称摆放的医疗器械产品均是以“搭售”形式赠送给购买健身器材的消费者,因现有的医疗器械监管法规中并没有对“搭售医疗器械”行为进行规定,执法人员只得“望械兴叹”。

      近日,濮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人员对涉嫌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医疗器械的一家健身器材店进行调查。经现场检查,该店店内摆放有颈椎治疗仪、氧立得等第二类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该店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擅自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该店负责人称:店内摆放的医疗器械产品均是以“搭售”形式赠送给购买健身器材的消费者,有店内张贴的搭售广告为证,并没有违法经营。因现有的医疗器械监管法规中并没有对“搭售医疗器械”行为进行规定,执法人员只得“望械兴叹”。

      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电子行业的飞速发展及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一些便于携带、操作的诊断、治疗及保健型医疗器械逐渐进入各个家庭。此类器械的出现,方便了人民群众的健康诊疗,维护了群众的身体健康。但消费者在家庭中自行操作仪器,缺少专业人员的指导,也更容易对自身健康造成损伤。

      据悉,医疗器械产品应当从具有销售资格的企业购进,并应验明产品合格证明。企业不得经营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搭售”形式出售医疗器械,在目前医疗器械监管中还属于监管空档。“搭售”给消费者的医疗器械的购进渠道如若不合法、不规范,产品质量将难以保证,无法确保人民群众的用械安全,将成为损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巨大隐患。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要求“不得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而我国现有的医疗器械法律法规不全,监管法规体系还不完善,已经制约了医疗器械的有效监管,给公众用械安全带来了隐患。因此,针对在监管实际中发现的类似于“搭售医疗器械”的变相销售行为,医疗器械法规应向药品监管看齐,及时予以补充、改进,杜绝监管盲区,保证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有效。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合作报刊| 友情链接 |联系法宣网|法宣邮箱| 常用工具|工作机会| 版权申明|网站管理 |

     FXW.NAME 法宣网【原法讯网】,中国法制宣传网 | 中国纯公益性独立法制类网站

    Copyright 2008-2028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宣网【原法讯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复制或建立镜像

    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致函:chinafxw@qq.com 本网最佳浏览器为IE8屏幕分辨率为1280*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