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宣传网
 | 网站首页 | 本网动态 | 下载中心 | 图片中心 | 留言本 | 法治资讯 | 舆论监督 | 经济与法制 | 法讯论坛 | 社会娱乐 | 法治视点 | 法律大讲堂 | 法治杂谈 | 反腐前沿 | 法制教育 | 律师在线 | 法治周末 | 中国民声 | 法律法规 | 地方频道 | 浙江频道 | 重庆频道 | 河北频道 | 广西频道 | 信息广角 | 艺术长廊 | 李堂平专栏 | 
栏目更新推荐  
·江西抚州:投资1.95亿元大桥围栏被…
·青岛啤酒小便事件调查结果:青啤致…
·食药监总局责成天津核实“调料造假…
·西安一腊肉黑作坊用变质肉生产,被…
·新疆轮台县工商局查获涉嫌仿冒“伊…
·假冒电梯背后的利益黑链
·电梯行业“最严立法”下存监管漏洞
·制售假药何以屡打不绝—“有贩毒的…
点击TOP(10)  
·江西抚州:投资1.95亿元大桥围栏被…
·青岛啤酒小便事件调查结果:青啤致…
·食药监总局责成天津核实“调料造假…
·西安一腊肉黑作坊用变质肉生产,被…
·新疆轮台县工商局查获涉嫌仿冒“伊…
·假冒电梯背后的利益黑链
·电梯行业“最严立法”下存监管漏洞
·制售假药何以屡打不绝—“有贩毒的…
·普拉达再陷“质量门”
·样板工程寿命20年——奉化塌楼事件…
法讯网【fxw.name】
图片文章  

江西抚州:投资1.95…

青岛啤酒小便事件调…

西安一腊肉黑作坊用…

新疆轮台县工商局查…
 
您现在的位置: 法宣网-中国法治宣传网【原法讯网】 >> 经济与法制 >> 质量监督 >> 正文
三鹿集团最高将被罚两亿元,婴儿病变厂家同负责
文章来源:东方早报 法讯网作者:东早 点击数:1461 更新时间:2008/9/15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法讯网【fxw.name】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未注明来源的作品,版权均属“法讯网”原创或首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确需使用本网作品的,请来函联系:chinafxw@qq.com。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法宣网”及作者:“XXX”。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据载或讯“XXX(非法讯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网络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法讯网   E-mail:chinafxw@qq.com  fxwzbs@foxmail.com   QQ:350273444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关于〖三鹿集团最高将被罚两亿元,婴儿病变厂家同负责〗的最新评论:

      按照相关法规,三鹿将被处以最高两亿元的行政处罚。9月13日上午,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51枚金牌见证中国力量 奥运特刊:饕餮盛“艳” 全球公开?万达开国际玩笑 青岛啤酒·网眼看奥运     邱宝昌介绍,三鹿有毒奶粉涉及《刑法》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刑事责任的认定还需要公安部门进行最后调查确认。邱宝昌认为,“即使问题确实出在奶源,厂家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厂家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制造过程中怎么能把问题奶源直接进行生产,没有检查?”

      邱宝昌说,消费者可依据“消法”退货并要求双倍赔偿,同时还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同时,消费者可要求厂家提供全面身体检查,确保身体健康,有没有潜在病变可能。退货后还应签订退货协议,一旦以后发生病变或婴儿发育出现问题且能证实和食用三鹿奶粉有关,厂家仍应负起责任。

      邱宝昌表示,三鹿奶粉事件涉及《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各项法规,但究竟依据哪个法规进行行政处罚目前很难理清。“可以肯定的是,不能一罪数罚,但国家应该对厂家进行从重处罚,毕竟该案件涉及到婴幼儿的生命安全问题。”邱宝昌介绍,《食品卫生法》和《产品质量法》都规定,对发现问题的企业,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按照法律规定,根据三鹿集团9月11日公布的约有700吨奶粉受到三聚氰胺的污染,结合三鹿奶粉市场售价计算(多起病例中提到三鹿婴儿奶粉都是400克包装,最低零售价在25元到30元之间),三鹿集团应支付的最高行政罚款额为2亿1875万元人民币。

      面对消费者的追问,品牌管理部的苏长生部长作出书面声明:如因食用三鹿奶粉导致消费者致病,相关治疗费用由三鹿集团负责。据了解,对于众多前来投诉的消费者,三鹿集团工作人员除了退换三鹿奶粉产品、登记消费者个人资料并进行一些解释和安抚外,目前还没有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据《东方早报》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合作报刊| 友情链接 |联系法宣网|法宣邮箱| 常用工具|工作机会| 版权申明|网站管理 |

     FXW.NAME 法宣网【原法讯网】,中国法制宣传网 | 中国纯公益性独立法制类网站

    Copyright 2008-2028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宣网【原法讯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复制或建立镜像

    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致函:chinafxw@qq.com 本网最佳浏览器为IE8屏幕分辨率为1280*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