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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不当诛?
作者:仇飞  文章来源:法治周末  点击数1338  更新时间:2014/3/19 8:47:49  文章录入:李堂平  责任编辑:news

       徘徊:
       模糊地带的擦边球

       吴英案等集资诈骗案对生生不息却又如履薄冰的民间金融的影响,无疑将民间借贷难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暴露在世人面前,而这其中亦涉及不违法的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犯罪的界限问题。
       上述学者认为,民间借贷集资往往具有社会资金募集性、信息不对称性、超高利息性等特点,属于普通民事范畴,在合同法上属于借款合同。但是,当下民间借贷的规模、用途和所涉及的社会问题(如经济泡沫化,实体经济掏空,资金链断裂等),已经不能简单用合同或者说契约来理解,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金融秩序和社会安定。
       姜明认为,正是因为民间借贷的超高利息性,集资诈骗案件中,在集资人的欺骗行为未暴露之前,双方之间存在着利益关系,这种关系是双向的、非强迫性的,受害人对高利润的追求才是受骗的根本原因。
       姜明指出,集资诈骗罪中往往集资人与受害人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集资诈骗能否成功与被骗者自身的过错有关。因此,集资诈骗罪中受害人自身的过错决定了不应当适用死刑。
       浙江高院院长齐奇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谈到,关于民间借贷合法与不违法问题,不违法的范围要比合法大,因为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不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可以认定合同为有效。这与合同合法之间至少有两个大的空间地带,一个是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另一个是法律有倡导性规定而非禁止性规定的情形。这两种情形可以认定为不违法,但不能认定为合法。
       2010年11月,最高法通过《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民间借贷集资密切相关的集资诈骗罪的法律适用作出了具体解释。
       该解释明确,民间借贷集资与集资诈骗中的界限主要是在主观方面——非法占有目的。解释第4条第2款列举了可以推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8种情形。
       但姜明认为,该解释难免列举不周、挂一漏万,这使得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往往把民间的合法融资或合法借贷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不认真分析集资人未偿还借款的原因,单凭集资款没有及时返还或不能偿还就推定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就导致客观归罪的现象大量存在。
       2011年12月,最高法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试图厘清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民事与刑事边界。
       转年2月,最高法下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维护合法有序的民间借贷关系。
       此前,最高法还连发6条司法建议规范民间借贷,包括规范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规范和放开企业间借贷活动。
       这一切,都旨在试图厘清民间借贷中的模糊地带。

       补位:
       民间借贷改革发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在点评吴英案时谈到,在刑法修正案(八)已经逐步废除经济类犯罪死刑的前提下,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罚结构体系,进一步限制死刑的适用是摆在法律人面前的一项艰巨任务。
       陈卫东说:“处于转型中的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民间融资已经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也是中小企业发展的力量之源。对此,我们是一如既往地予以扼杀,制造更多的‘吴英’,还是反思制度体系本身的问题,转向引导民间资本的法治化?显然,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姜明也在其牵头起草的议案中指出,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的死刑,单独保留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但这几种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当,这势必导致金融诈骗犯罪中内部各个罪名之间量刑上的不平衡,有悖司法公平和公正。
       姜明谈到,现行金融体制与制度上的缺失也使得集资诈骗罪适用死刑非常不妥。从某种程度上而言,集资诈骗罪实质上是一种制度之殇。最根本的解决途径,应当是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人刘张君介绍,据统计,2005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非法集资立案年均2000多起,涉案金额200亿元左右。尽管2013年新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与去年同期相比有大幅度下降,但与以往常规年份相比仍然呈现增加趋势。
       可见,非法集资案件的增多,与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缺位不无关系。
       今年3月1日,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和首部民间借贷法规——《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也一并实施,这使民间借贷规范化“落地”有章可循。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法院专职委员任峰认为,条例的最大亮点在“强制备案制度”,明确了融资的监管主体,在民间借贷的监管方式上有创新。
       条例的实施,是2012年国务院批准实施《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以来的重要一步。
       目前,温州已创办了7家民间借贷服务中心,累计成交4528笔25亿元,为民间借贷规范化有效地打造了公共服务平台;还创建了11家民资管理公司,累计组织民间资金20.8亿元,放大资金4倍共计100多亿元,支持投资了618个经济项目。
       3月11日,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透露,温企正泰、华峰参与中国首批民营银行试点,至此,温州民资终于获准发起设立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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