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公安部的联合发布会上,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华敬锋称:国家将专设“食品药品违法侦查局”,以加强打击食品药品犯罪的力量。国家层面成立一个专门的“食药警察”机构已酝酿了一年,国务院还为此制定了相关文件;目前,公安部、食药总局等部门正在协调中。
所谓“民以食为天”,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安全与切身利益,然而,舌尖上的安全却频频失守——公安部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共侦破各类食品安全犯罪案件3.2万起。在食品药品领域安全形势日益严峻的背景中,“食药警察”的出现本身无疑是一种进步。
作为一种有力的司法监督手段,“食药警察”已在北京、辽宁、河北等地进行探索,并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效果。此番成立国家层面的“食品药品违法侦查局”,将有助于各地“食药警察”统一指挥、协同作战,构建起覆盖全国的食品药品安全防护网。
毋庸讳言,食品药品领域安全事件频发是因为不法生产销售者的违法代价过于轻微。虽然我国已有食品安全法等专项法规,但执行中,仍然大多仰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工商局等行政部门进行监督,只有在被认定为违法的前提下,才会被移送至公安机关。问题是,一方面食药监督局等行政部门可能因对刑事案件政策缺乏了解,而过于依赖行政处罚;另一方面,即使不法之徒被移送公安机关,也未必都能达到刑事处罚的起刑点。两相叠加,很容易使不法生产销售者逃脱严厉的法律问责。
更重要的是,传统的行政监督具有很强的地域属性,而食药案件往往具有很长的生产、销售链,由此不免使行政监督的威力大打折扣。“食药警察”的设立,不仅有助于司法监督在第一时间介入,而且可以凭借覆盖全国的执法网络,对食药违法犯罪行为一查到底。打破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之后,“食药警察”将大有用武之地,从而在维护公共安全的同时,捍卫国家法律的尊严。
从维护舌尖上的安全出发,设立“食药警察”正当其时,但如何使其发挥出应有威力,仍存在一些现实难题。首先,如何使司法监督与传统的行政监督有效对接?“食药警察”的职责更多的是事后问责,日常监管等常态监督依然要靠行政部门来完成。现实情况是,“多头管理”在食药领域普遍存在,在此模式中,负有监管责任的各方看似人人有责,实际上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各职能部门很容易在利益争夺中出现重叠,而在责任追究中出现真空。改变这样的状况,不仅需要明确职能部门的职责与分工,同时应该强化食药安全的地方领导负责制。
第二个问题是,“食药警察”自身由谁来实施监督?“食药警察”覆盖全国的垂直领导体系,无疑有助于其在执法实践中保持中立,从而避免受到地方行政力量的干预,确保其自身客观、公正执法显得格外重要。除了加强“食药警察”的业务培养之外,应当梳理出一套严格执法监督体系,以信息公开的形式提请公众监督。
另外,现实生活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的事例很多,获得赔偿的却很少。如果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得以确立和实施,不良企业制假贩假的成本无疑将大大提高,从而倒逼他们诚信守法经营。
在行政处罚与司法问责结合,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并行的背景下,“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才有望真正得以实现,食品药品领域的安全也将更加有保障。
(作者赵志疆 系媒体工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