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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重车批量注销事件调查
作者:王阳  文章来源:法治周末  点击数1930  更新时间:2014/5/21 8:44:56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市场无序竞争背后
 
       经咨询律师,秦子坚和陈国标兄弟均认为自己的重车并不违法,不应被撤销机动车登记。何况,即使被撤销机动车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但车管所只字未提赔偿。
       经受市场竞争挤压后,秦子坚和陈家兄弟均遭受灭顶之灾,有其他被注销机动车登记的车主怀疑,是否因市场无序竞争,导致有关部门某些人卷入利益而“痛下杀手”。
       5月9日至11日,法治周末记者就广州重车市场和周边省区重车市场进行调查。
       在广州市黄浦区和番禺区,记者先后看到数台超过55吨载重的大型重车,从街头大道上呼啸而过,这些重车有些挂着广州牌照,有些则挂着广州以外的外地牌照。
       通过网络查询,记者分别获取了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等地的重型机械公司的电话号码,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咨询了相关公司。
       广西某公司老板在接到咨询电话后连称:“没有问题,没有问题,广东的业务我们有优势,我们公司现在正好有起重机在那里,价格可以商量。”对于车辆的合法性,该老板称:车辆是在广西合法上牌的,车管所不会因超重管,这最多也是交通路政部门的事情,但至今没有交通路政处罚过他们。
       而海南某公司业务经理则向记者称:我们拥有超过55吨以上的重车,公司正准备引进一台载重1000吨的起重机。对于“牌照是否合法”,该业务经理笑称:“怎么不合法?我们都是在车管所正式上牌的,如果车辆违法,像徐工、三一、中联这些大型机械公司怎么能合法生产?这都是经过国家发改委、质监总局审批备案的,肯定是合法的。”
       为什么全国别的省、区都可以合法为重车上牌,且不被车管所撤销牌照,而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却批量地撤销重车机动车登记呢?广州本地的企业,岂不是因此蒙受重大利益损失?
       法治周末记者调查发现,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的行为,丝毫没能减少大型重车驶入广州市区,亦不能排斥本地老板买车异地上牌后,“曲线”进入广州市场竞争业务。
       5月11日,广州当地一位建筑工地老板告诉记者,这几年来,工程量总体上来讲有所减少,因此需要动用重车的市场空间有较大幅度的下滑,但是购买重车的企业老板越来越多,所以导致重车施工市场竞争激烈。这期间,重车公司老板基本上是看菜吃饭,只要有得赚头,重车老板肯定是抢活干的,不像以前重车少、工程多,有些时候还要排队等待重车施工。
        谁为损失负责
        5月12日,记者来到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联系采访。
       车管所负责媒体接待的梁泽泉科长告诉记者:因涉及一起行政诉讼,所里负责法制工作的负责人在外出庭,请求记者将采访问题留下,他将尽快把采访问题转给法制部门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将会联系记者。
       记者就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在撤销当事人一案留下以下问题:为何不先行听证,不向当事人调查取证,不给予当事人申辩陈述机会的程序违法?同时,记者提出:为何全国其他省、区为何可以对超55吨重车进行登记,而广州在登记后进行撤销行为,是否有个别领导卷入利益?
       但至发稿时止,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并未有任何工作人员联系记者。
       对此,记者就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相关行为的合法性,采访了行政法学专家、华中科技大学教授尹建国。
       尹建国指出:此案中,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的行为涉嫌程序与实体双重违法。
       首先,对于涉及公民重大利益事项,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应当依法启动听证程序,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进一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本案中,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不但未启动听证程序,反而在撤销登记过程中,未向当事人调查取证,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径行作出撤销登记的行为,涉嫌违法。
       其次,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所援引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汽车起重机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最大限值为55000KG),分别在2005年和2008年经历过两次修订。其中国标委【2008】20号文将“汽车起重机、混凝土泵车及消防车的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最大限值为55000KG”改为“汽车起重机、混凝土泵车及消防车的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最大限值为55000KG,当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55000KG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中“当”文属于立法上的技巧,意味着超过55000KG的重车并不当然违法,只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可,不受55000KG的限制。
       重车国外进口和重车国内生产都需要经过国家发改委、质检总局等部门层层审批与备案,当然是属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尹建国如此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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