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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入法眼的“私募股权众筹”
作者:邢会强  文章来源:法治周末  点击数1764  更新时间:2015/1/7 11:54:16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法律限制促“中国式众筹”兴起

       但是,众筹引入国内时,在股权众筹领域,由于法律限制,没有人敢向超过200人以上的人来集资,否则就是“非法集资”,要受到法律制裁。再加上微信在华人圈的兴起和流行,国人创造出了另一个模式的“众筹”,或者说“中国式众筹”。
       “中国式众筹”的特点在于,一是人数不能超过200人,二是在熟人圈中做股权众筹。毕竟中国的信用体系未建立,熟人圈中做股权众筹更容易成功,更适合中国的社会土壤。微信和支付宝使得在熟人圈中做股权众筹很便利,这就是“中国式众筹”得以成立、成功和流行的原因所在,也是中国证监会提出“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概念的理据所在。
       但此“众筹”已经非彼“众筹”了。彼“众筹”即Crowdfunding,是向大众集资,集资是首要且唯一的目的。此“众筹”即“中国式众筹”,筹的不仅仅是钱,更是“合伙人”,是各“合伙人”的资源。“众筹”成了“向大家要”,要钱、要人、要各种资源。
       2014年12月25日下午,北京,在国家会议中心,“千人众筹大会”召开。现场极为火爆,报名者高达两千多人,最后筛选通过了一千多人,结果现场出席者高达1500多人。
       会议需要舞蹈,筹备组在微信圈中信息一发,很快就有人报名,于是一场舞蹈有了,这就是“众筹”。会议需要电子屏,筹备组在微信圈中信息一发,很快凑够了3万元,于是一幅巨大的电子屏有了,这也是“众筹”。会议需要服务生,筹备组在微信圈中信息一发,很快就有二十多名志愿者报名,这还是“众筹”。会议需要付会场租金,筹备组给参会者一发短信,结果700多人认捐了10多万元,这仍是“众筹”。尽管这都不是股权众筹,但的确是“中国式众筹”。
       总之,“众筹”在中国已经演变成了,或者更准确一点,是“通过微信向大家要”。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中国式股权众筹”只能是向特定对象进行的,股东人数不能突破200人的“私募众筹”。只有“预售式众筹”、“捐赠式众筹”才可以公开发售,人数才可以突破200人。
       合法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只能通过实体场所——如咖啡馆,或者微信进行,没有人敢通过互联网网站进行,因为网站的开放性决定了这是在“向不特定公众发行证券”,按照证券法,即使最终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也是“非法发行证券”。
       换言之,合法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其实是没有众筹网站平台的,只有非法的、打擦边球的股权众筹才有众筹网站平台。当然,“预售式众筹”、“捐赠式众筹”大都有众筹网站平台,而这则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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