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商业贿赂专题(六) FCPA带动下的国外反商业贿赂
法治周末记者 赵晨熙 2008年年底,德国电信工程业巨头西门子公司,因违反了美国《海外反腐败法》(FCPA)而支付大约16亿美元的罚金,创下了有史以来的最大商业贿赂罚单。 创建于1847年的西门子公司,自1906年生产出第一台吸尘器以来,一直享誉全球,而令其遭遇如此重罚的原因是始于2006年开始的反商业贿赂调查。 据资料显示,西门子在全球的商务贿赂涉及了几年来高级管理人员的基础设施合同,大约14亿美元,涉及的政府官员也涵盖多个国家,比如美国、委内瑞拉、伊拉克等国官员。 “西门子事件不仅是国外反商业贿赂的一次重大案件,也使得FCPA成为了国际商业界和法律界的热门话题。” 中国首部反商业贿赂蓝皮书主笔尹云霞在1月10日举办的2014中国公司法务年会•北京会场上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强调,FCPA的出台和发展也在不断推进着国际反商业贿赂发展的步伐。
美国FCPA
谈起当前国外的反商业贿赂情况,尹云霞笑着点了点头,“可以说国外的反商业贿赂现状非常好,大多数国家都已建立了本国相应的反商业贿赂法律法规,最典型的便是美国”。 说起国外的反商业贿赂法,不得不谈的就是与西门子商业贿赂案息息相关的美国《海外反腐败法》,“FCPA可以说就像是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使得商业贿赂无处藏身。”尹云霞说。 1974年,二度当选美国总统的尼克松因水门事件吃了官司,最终引咎辞职,这也令美国民众意识到美国政治中存在着严重的腐败问题,诸如美国高官和大企业主管这些传统上受人尊重的上层阶层的诚信度也遭到了质疑。 1977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一份报告中披露,有400多家公司在海外存在非法或有问题的交易,这些公司曾经向外国政府官员、政客和政治团体支付了高达30亿美元的巨款。款项用途则从行贿高官以达到非法目的到支付以保证基本办公的所谓“方便费用”不一。 这些都成为1977年美国出台FCPA的原因。 不过,FCPA一经出台便遭到了美国大型公司的激烈反对,相关争议也从未中断。 瑞典爱生雅(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亚太区法务总监赵宾向法治周末记者解释称,因为实施FCPA以来,美国公司就难以继续贿赂海外政府官员,使得美国企业在一些国家失去了原有的竞争力,尤其是对于一些原本可以将行贿计入商业成本取得税收利益的公司而言,后果更为严重。 面对这一局面,美国企业纷纷给国会和政府施加压力,要求国会对相关条款作出调整,以适应国际市场的实际情况。 尹云霞介绍,FCPA也分别于1988年、1994年、1998年作了三次内容、范围不同的修订,2011年美国政府又颁布了长达120页对于FCPA的详尽的司法解释(《A Resource Guide to the U.S. 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对FCPA的每一个条文在商业运作中的实际应用予以解释。该法案几经修订,使得其条款广泛适用于在美国证劵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也对在美国境内向国外政府官员行贿的外国公司和个人适用。 作为一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平竞争的法律,FCPA也带动了美国各州法律的发展。据赵宾介绍,目前美国各州法律基本都有各自的反商业贿赂法律,且在FCPA的基础上都做了引申。 比如FCPA中规定商业贿赂行为包括公司及公司官员、董事等为了获得或保持业务或将业务给予某人,而给予任何外国官员金钱,或为其支付或承诺为其支付任何财物;明知第三人会为了协助其获得或保持业务将向其支付金钱的一部分或全部直接、间接或承诺给予外国官员,而向该第三人支付。 肯塔基州的法律中对构成商业贿赂罪的规定则包括:没有获得雇主或被代理人同意,给予、赠与或同意赠与雇员或代理人利益以对其行为施加影响,使其违反雇主或被代理人的最大利益;或者没有获得受益人同意,给予、赠与或者同意赠与受托人利益,以使其实施违反受托人义务的行为。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