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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清原:政府违约被判败诉,却又推责给开发商
作者:曹天健  文章来源:法治周末  点击数41652  更新时间:2016/1/28 9:06:41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政府把责任推给了开发商

    去年5月6日,周文刚再向抚顺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清原县政府与自己所签的009号征房协议书能得到完全履行。

    去年9月28日,在得知楼房已建设完毕,施工图纸无法更改、房屋无法重新建设,自己的诉讼请求无法实现之后,周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如清原县政府在配户时仍不能保证原所签订合同的履行,将另行提起行政诉讼。

    那么,作为代表县政府与被征收人签约的征收中心,为何置白纸黑字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于不顾,甘冒违反协议的法律风险呢?

    1月7日,征收中心工作人员李和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称,该工程刚开始施工时就已告知开发商,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事项进行建设施工,“能想到的,能做到的,都跟开发商说了,但开发商没有按合同去做”。

    记者向李和提出,周文刚认为清原县政府与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产权置换)》违反国务院590号令,有违法行政之嫌;征收中心对开发商管理不到位,属于不作为、失职,作为征收中心工作人员,对以上问题怎么看?李和回答,国务院有590号令(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编者注),各省、市、县有自己的实际情况,“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李和向记者如此解释。

    “我曾建议周,你起诉征收中心,征收中心起诉开发商。因为政府与周签了合同,出现(违约)问题是政府的责任,政府也和开发商签了协议,开发商不按合同办事,开发商要负责。”李和说。

    为进一步了解情况,采访期间,记者通过县委宣传部试图联系县长刘培宏及分管此项工作的副县长鲁国范,但未果,联系征收中心主任艾民,也未果。

开发商房源须符合产权置换要求

    据记者了解,此项目的开发商是抚顺市晨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宇公司)。那么,清原县政府与所签合同对用于产权置换房屋是如何约定的呢?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2012年7月24日,时任征收中心主任的张翅宇与晨宇公司法定代表人贾继鹏分别作为甲乙双方签订的《D7(中药厂)地块土地整理协议书》中明确约定:

    甲方负责向D7(中药厂)地块被征收人宣传、解释有关房屋征收补偿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负责制定《D7地块(中药厂)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甲方负责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协议书》,负责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款;负责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产权置换)》的要求做好回迁安置工作。

    乙方对甲方制定的《D7地块(中药厂)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产权置换)》的内容予以全部认可;乙方应在D7(中药厂)地块按甲方与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产权置换)》要求,并按规划设计要求向甲方提供足额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源;乙方保证所提供的用于产权置换的房源单套面积、户型等必须符合甲方的产权置换要求,如因房源数量、单套面积、户型等不符合甲方的产权置换要求,而影响征收补偿工作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要保证被征收人的产权调换房源,在被征收人没有全部回迁安置前不得销售房屋。乙方提供的房源不足时,从整理成本剩余部分中按不足房源面积、届时D7(中药厂)地块商品房销售市场价格折价留给甲方,如果整理成本剩余部分不足,由乙方全额承担。

    对于打官司的建议,两年来不停地往返于抚顺、清原、新宾上访和应诉,周文刚已经疲于奔命、精疲力竭的周文刚坦言“吃不消”。周妻刘春林告诉记者,自从摊上这件事,原本性格开朗、乐于助人但也爱“较真”的丈夫像变了个人,过去顺风顺水的生意没精力做,除了外出奔波就是低头闷坐,她真担心丈夫会为这事想不开。拆迁这件事就像一个“黑洞”,吸走了全家人曾经满满的生活乐趣。

    采访期间,当地一位了解此次拆迁安置内情的人士告诉记者:事实上,周文刚反映的问题要解决并不难,因为截至目前,开发商方面的房源仍很充足,开发商甚至为了应付“不时之需”,在一、二楼留出了部分商业用房用于“协调”各方关系。问题的关键在于作为主管部门的征收中心是否真心为如周文刚这样的老百姓主持正义。

    “在清原,周充其量只是一个稍有资产的个体经营户,与实力雄厚的开发商比起来,分量孰重孰轻不言而喻。”这位知情人士说。

    周文刚的问题能否解决,《法治周末》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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