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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随意性增加民众负担”
文章来源:法治周末 中国法宣网作者:高原 点击数:12795 更新时间:2014/3/12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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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税收随意性增加民众负担”〗的最新评论:
     
      税收法定要破除制度惯性
            “全国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首次回应税收法定,凸显未来我国加强税收立法的顶层设计”

    法治周末记者 高原 赵晨熙
           经过了漫长的等待,“税收法定”终于在今年两会上被全国人大首次公开回应。
           3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发言人傅莹在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表示:全国人大将更好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重点加强对新税种的立法。
           全国人大的此番表态其实有迹可循。
           在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已明确提出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稍早之前的2013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编剧赵冬苓曾联合31位代表提交《关于终止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暂行规定或者条例的议案》,要求税收立法权收归全国人大。
           时隔一年,这个曾经“既没有路线图也没有时间表”的议题,以崭新的面目出现。
           “全国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首次回应税收法定,凸显未来我国加强税收立法的顶层设计。”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
           如今,税收法定原则,已经不是要不要落实的问题,而是如何全力推进的问题。

           弊端已显

           税收法定原则,又称税收法律主义,是指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即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国家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
           尽管我国在1982年的宪法中就确立了税收法定原则,但当时考虑到我国法制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对建立现代税制的经验和条件都不够,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于1984年和1985年两次授权国务院立法。
           “国务院以税收条例形式进行税制改革是全国人大授权的,是合法的。”3月6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记者会上,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表示。
           楼继伟认为,要正确认识这个问题,需要了解当时的历史。
           他说,共和国刚刚成立的时候是有很多税种的,但后来学习苏联计划经济,几乎把所有的税都取消了,变成了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上交利润。留下的一两个税种,在文化革命时,还准备作为资产阶级的尾巴革掉。
           所以,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改革的时候,我们的税收品种是非常少的,那时候还是基本依靠企业上交利润。因此,我们要几乎从头开始建立我们的税制,要做很多探索。
           于是,1985年全国人大六届三次全会授权国务院在体制改革期间,可以通过税收条例的形式,推进税制的改革。到目前为止,这个授权并没有收回。
           根据上述授权,国务院制定了许多税收条例草案,当时除了有关外商投资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制定法律外,其他税种都是由国务院通过暂行条例的形式开征的。
           刘剑文说:“当时这种授权方式符合历史发展现状,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制度保证。”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特别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完善,这种过量、不当、失范的税收授权立法方式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征税随意性、重复征税、税种杂乱被诟病最多。
           “太随意了,随便定一个条例就征。初定3%的税率,领导一拍脑袋就变成5%了。”北京市民陈杰对记者表示,他还观察到,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竞相以“优惠税率”甚至免税相比拼,破坏了全国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准则。
           全国人大常委、财经委副主任、首都经贸大学博导郝如玉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种“全部授权”制度使得我国的税收立法严重滞后。其导致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许多税种开征几十年了,却仍停留在国务院的“条例”上,我国的税收法律框架远未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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