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周末记者 陈霄
30年前,还在华远人才交流开发公司当经理的任志强,因为倒手卖了一批钢材,为公司赚了六万多元的利润,按照当时的法律,被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
这样的例子在过去那个年代还有很多。任志强还不是其中最出名的。
“傻子瓜子”的创办人年广久也曾以同样的罪名在上世纪60年代入狱一年。这个安徽的小人物因邓小平的三次提及而被历史记载,最有名的1992年那次南巡讲话提到,“当时许多人不舒服,说他赚了100万,主张动他。我说不能动,一动人们就会说政策变了,得不偿失”。
已被当下人认为早已扫入历史的“投机倒把”其实并没有消失多久。1997年的刑法取消了投机倒把这一罪名,而“投机倒把”在法律舞台上的彻底退场,是在2008年,国务院废止了92项行政法规,颁行长达20年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位列其中。
在计划经济时代里,投机倒把行为这个词基本可以和“利用投机囤积居奇、买空卖空、掺杂作假、抬升物价等牟取暴利的行为”划等号。在建国初期,打击的锋芒基本上直接指向不法资本家,但在后面逐渐扩大。当时的国家决策者曾经在一份报告中强调“商业资本家是唯利是图的……小商小贩带有很大的投机性”。后来物资短缺,实行统购统销之后,关于物资和商品的倒卖,成为那个历史时期最为常见的投机倒把现象。到“文革”时期,投机倒把一度演变为严重的政治罪名。
到1979年制定刑法时,投机倒把纳入其中,情节严重的投机倒把被认定为犯罪。在上个世纪80年代,随着经济的发展,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增多,针对投机倒把行为的立法数量也在增加,国务院和“两高”都出台了相关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
对投机倒把行为的法律规制集大成的是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根据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有所更新,实际上对建国以后打击投机倒把的经验进行了法律上的大总结。这个条例一暂行就是20年。
从建国之初的计划经济到上世纪80年代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后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投机倒把罪”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消失了。
“不过话说回来,不等于说投机倒把罪里面的有些具体行为不构成犯罪,现在刑法还保留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再加个‘非法经营罪’,原来都列入投机倒把,现在将它科学化具体化了。”刑法学家高铭暄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