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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中国首例“众筹买房”
文章来源:法治周末 中国法宣网作者:戴蕾蕾 点击数:12774 更新时间:2014/4/9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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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争议中国首例“众筹买房”〗的最新评论:
     
           众筹界期待中国版JOBS法案

           市场繁荣的背后却存在隐忧,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
           路透社财经记者Dan Primack在评论美国众筹热时表示,风投是最难获得高收益的投资方式之一,而众筹的投资回报率甚至比风投还低。众筹表面上给了更多平头百姓更多投资机会,但它实质上是把一些不成熟的投资者带进了一个发行人欺诈概率更高的全新市场。
           黄震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众筹模式风险有很多,最大的是法律风险,要注意非法集资、金融欺诈、洗钱等风险问题,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
           赵占领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中国证券法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都算是公开发行证券,必须通过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需要在交易所,遵循一系列规则才能交易。此外,没有特别的规定适用于众筹监管。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要求,证监会目前对众筹有几条监管红线:一是股东人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未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二是投资者必须是特定的合格投资者,但是什么是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并没有准确定义。
           而关于知识产权保护,黄震讲述过自己的一个亲身经历,不久之前,他的好友传来一份来自的美国专利资料,申请人是众筹平台EquityNet,专利内容关涉“监控在众筹平台上融资的企业的工具和方法”。
           “这份美国金融专利申请材料看起来不起眼,我却是‘于无声处听惊雷’,如果互联网金融专利被美国公司抢先注册掉,我担心中国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也将重演当年DVD大战的败局,到时人家专利权人吃肉,让不让我们喝汤都难说。我们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要注意研究和保护的知识产权,互联网金融领域这些美国专利及相关产业影响,值得我们认真进行检索和研究。”黄震说。
           “证监会还不知道应该怎么监管众筹,除了美国有JOBS法案,其他国家目前没有现成的监管经验。”接近中国证监会的一位人士说。
           拥有纽约州律师执照的曹雪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美国的JOBS法案允许中小企业在众筹融资平台上进行股权融资,回报不再局限于实物,同时也做出了一些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规定。该法案规定美国众筹平台需要向SEC注册成为证券经纪交易商或融资平台,进行信息披露、对投资人进行风险提示教育。
           此外,JOBS法案规定项目发起人众筹交易前12个月,融资总额不得超过100万美元。同时,法案也对众筹项目投资人做了适当性安排,规定投资人单一项目投资总额不得超过10万美元,且投资人年收入或净资产少于10万美元的,12个月内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年收入的5%,大于10万美元的,12个月内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年收入10%,亦不得高于10万美元。
           3月28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众筹是一个新的概念,众筹有很多种形式,捐赠、回报、股权众筹等。股权众筹融资是基于互联网平台创新型的一种融资模式,证监会正在对股权众筹融资进行调研,适时将出台相关的指导意见,促进股权众筹融资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防范投资风险。
           众筹界对指导意见翘首以待,将其称为“中国版JOBS法案”。业内人士普遍预计,指导意见落地之后会迎来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的“井喷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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