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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电商平台应对售假“零容忍”
文章来源:法治周末 中国法宣网作者:李含 点击数:12445 更新时间:2015/1/14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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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专题:电商平台应对售假“零容忍”〗的最新评论:

    互联网软硬件结合创新多
    传统专利保护形式不适应

        刘晓玉,现为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IBM)高级专利顾问,负责IBM中国与专利申请、审查、专利许可与转让等相关的事务。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李含

           说到互联网对当前社会的影响,归根结底,是一项项技术与商业模式的创新,颠覆了人们习以为常的传统生活方式。
           然而,这些技术与商业模式的创新,在新的环境下,我们应当通过何种方式加以保护、从而让这推动时代发展的创造力得以延续?通过专利保护,是一条可行的道路么?
           在“2014中国公司法务年会”上,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IBM)高级专利顾问刘晓玉,作了一场对于“互联网环境下的专利保护问题”的演讲。

           发现问题比解决问题重要

           “互联网环境下的创新,有着十分鲜明的特点。”刘晓玉开门见山,从互联网的技术创新上说起。
           在刘晓玉看来,认清互联网环境下创新的新特点,对于讨论互联网环境下的专利保护问题来说,是一个前提。
           “这些新特点首先表现在,很多互联网领域的创新、发明,都发生在系统构建上,是一种对结构、框架的创新。”刘晓玉说。
           其次,刘晓玉认为,互联网领域的创新,越来越体现出软硬件结合的特点;特别是在软件上的创新尤为突出,软件逐渐从硬件中独立出来、不再成为硬件的附庸;而正是这些软件,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变化。
           刘晓玉打了个比方:“硬件相当于一副没有生命的躯壳,而软件更像是灵魂。很多时候,互联网环境下的创新,只有软件与硬件完美结合,才能发挥最大的效用。”
           此外,刘晓玉谈到,在现有技术的情况下进行商业模式上的创新,是互联网环境下的另一大特点:“实际上,很多改变了我们生活的创新,其中所利用到的都是现有的、非常成熟的技术。互联网时代,创新的难点不是在于解决方案本身,而是发现问题,通过商业模式不断地去挖掘用户需求、满足用户需求、创造用户需求。”

           技术性特征判断不简单

           刘晓玉坦言,互联网环境下创新的这些新特点,对于现行的专利制度来说,存在着不小的挑战。
           “首先,从专利保护的客体上来看,专利法上规定,除了外观设计专利之外,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能够受到保护的客体,应当是一种技术方案,满足三个要素: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利用的是技术手段,能够获得一定的技术效果。”刘晓玉说,“而什么能够算是技术方案,对于互联网环境下的软件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来说,很多时候判断起来并不是一个‘非黑即白’的简单问题,甚至不同人的判断结果也是不一样的。”
           刘晓玉介绍,在以往的专利审查中,往往认为跟某些商业词语沾边的方案,都不具有技术性:“比如在以前,对于涉及‘广告’字样的专利申请,专利审查员很可能看到这两个字就不会对其授予专利。”
           但实际上,刘晓玉解释,即便某些申请跟这些商业领域沾边,其中也有可能会包含一些技术性的创新:“比如在一个网页上展示广告的方法,其中可能包含了很多技术支持,比如如何运用技术在网页上更加有效地呈现广告、如何运用技术更加有效地分析客户群体、如何有针对性地推送广告。”
           令刘晓玉欣慰的是,当前的专利审查中,这种片面看待专利申请中所包含信息的情况,已经越来越少了:“我们的专利审查员也意识到,这样的申请中也可能存在创新的技术方案,从而着重从相关申请是否具有创新性上进行审查。”

           传统保护形式不适应互联网环境

           互联网环境下,对于专利应当如何保护?刘晓玉认为,在专利保护形式上,有着值得深入探讨的地方。
           从专利保护形式上来看,专利保护的形式有方法权利要求和产品权利要求:所谓方法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是有时间要素的活动,可以是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信方法、处理方法、安装方法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的方法;而产品权利要求,其给予保护的客体不仅包括常规概念之下的产品,还包括物质、材料、物品、机器、系统等人类技术生产的任何具体的实体。
           但刘晓玉认为,在互联网环境下,这样的专利保护形式往往无法实现专利权人的诉求:“以应用软件为例,某家公司享有一个专利方法,被一款应用软件侵权,该侵权软件中包含了这个专利方法当中的所有步骤。但是,无论是对于这款软件的开发者而言,还是对于软件对外分发、传播者而言,由于其本身不会去执行这个软件,因此也就不会实现这个软件中所包含的专利方法,无法按照现有专利法的规定,对开发者和分发者提起专利保护要求。”
           刘晓玉坦言,实际上,真正实施专利方法的人,是终端用户,但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只有具有生产经营性目的的行为,才会涉嫌侵权,而大部分终端用户基本上都是自己使用,没有生产经营目的;而即便有,也很难对这些分散的终端用户分别提起诉讼。
           “针对这种情况,欧洲地区和美国设有专门的保护方式:更多的针对应用软件的传播介质,无论是通过有形的载体如光盘、或者通过无形的载体如网上下载,只要这个载体上所包含的程序软件,能够实现有关的专利方法,都是侵权的。但是,我国并没有这样的专利保护形式。”刘晓玉说。
           另外,关于此前提到的互联网上越来越多出现软件与硬件结合的创新,刘晓玉认为,我国目前并不允许利用软件和硬件相结合的专利保护形式,在这一点上,依然值得研究。

           好的应用要尽早申请专利

           实际上,互联网环境下专利保护面临的问题还有很多。刘晓玉提到,比如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客户端与服务器协作专利侵权应如何认定、跨国专利侵权问题,等等,都需要不断探索,依据互联网时代的特性,从专利制度上进行创新。
           在刘晓玉演讲的过程中,有嘉宾提出,互联网世界中应用软件的创新日新月异,而专利申请的过程太慢,很多极具创新的应用,刚刚上线就会被抄袭、模仿,而这个时候肯定无法获得专利,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保护?
           在刘晓玉看来,保护APP创新,最好的武器就是去积极申请专利。而针对专利申请时间过长、过程较为繁琐的情况,刘晓玉建议,一旦开发者有一个好的创意,不要等到相关产品快上线的时候才去申请专利;而是应当在有了创意、开始开发相关应用时就去申请专利。
           “在提专利申请时,从专利申请日开始到专利公开之前,实际上会有一年半左右的时间。我建议,作为申请人来说,应当尽早去申请专利,这样等专利公开之后,开发出来的应用软件就会得到相应的保护。”刘晓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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