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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两级法院如此玩法:同案四审阴阳判决
作者:蒋实化  文章来源:法新网  点击数9357  更新时间:2012/6/18 9:08:4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长沙两级法院如此玩“法”同案四审阴阳判决
  
          真给“法治湖南”添彩!


   长沙两级法院审理一房产纠纷案时,每次都坚称“查明事实”。然而该案虽为“同一事实、同一当事人”,法院原审认定的适格“原告”和“第三人”败诉后,再审却随意换位,甚至一毫不相干者成了“被告”,前后矛盾的阴阳判决就此产生。长沙两级法院如此“玩法”,侵害的不仅是合法产权人和共有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还重重扇了“法治湖南”一巴掌!  
    
  2004年,湖南省新闻出版局和湖南出版集团为改善职工居住条件,团购了一批由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普瑞园房产。在该系统工作的黄女士根据局和集团的规定于当年10月即报名购买,并拿出2万元委托其父交了定金。接着,她于2004年10月20日至2009年9月29日,向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8次用自己和爱人的积蓄交清了106.7万元房款(有少数几次因自己生病或出差,请其父代交)。2006年5月,黄女士与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签订普理瑞园房产《商品买卖合同》《补充合同》和《承诺书》。2007年5月,望城县房产管理局又依法给黄女士发了《房屋所有权证》。5年多来,是黄女士及其爱人一直行使对该房产的管理权和使用权。
  
  但2009年3月27日,一个姓梁的先生向望城县人民法院起诉黄女士之父母,称他于2004年12月通过第三人罗世平与黄女士之父达成过转让该房产的口头协议,交了指标款(未开发票),还分别于2005年6月11日至2006年3月30日分三次共计交付房款62.7万元,要求法院认定他与黄女士之父达成的口头指标转让协议有效,由黄女士之父给其赔偿损失。望城县人民法院便于2009年11月19日为5万元指标纠纷作出判决,判定黄女士之父除给梁退回指标费及房款外,再赔偿299.5万元。黄女士之父不服此判决,便申诉至长沙市中院,认为自己与梁从不认识,更没有任何往来,哪来的“口头协议”,要求撤消望城县人民法院的判决。长沙市中院经过审理于2010年10月28日作出判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存在不当之处”,发回重审。
  
  2011年2月4日,在第一次审理此案中望城县人民法院认定的、当事人出示多种旁证坚称自己是“第三人”的罗世平却摇身一变转为“原告”,将原认定的适格“原告”变为“第三人”,用同样的材料又向望城县人民法院起诉与他素不相识、毫不相干的黄女士及其父,只是改称“指标转让协议是罗世平与黄女士之父口头达成的”。尽管黄女士之父及其代理人在审理过程中一再否认“口头协议”内容,并一再声称,自2006年5月起,即几十次告之罗世平根据局和集团“不能买卖指标”的禁令,决定不卖,并拒收了房款,要其将已付款拿回去。但主审法官对此均不予采信,只采信梁先生和罗世平一面之词,加上法院按“一般交易习惯”的推断,就认定原告罗世平与黄女士之父达成的房屋指标协议(在此,法院还有意省略了“口头”两个字)有效。还无中生有地称黄女士收取了罗世平的购房款,并在黄女士买房过程中强加上其父的名字,想当然地冠以父女“恶意串通”买到房屋。至于在什么时候、什么地方、采取什么手段进行“恶意串通”却未提供任何旁证。这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呵?!由此,望城县人民法院便于2011年7月30日轻松地将5年前即取得房产证并一直行使管理权和使用权的黄女士夫妇的普瑞园房产判给了罗世平。
  
  黄女士及其父对望城县人民法院第二次判决不服,于2011年8月7日再次申诉至长沙市中院。在审理期间,主审法官詹支粮却根本听不进申诉方意见,甚至在调解会上申诉方短短的5分钟发言都被她打断两次,更不说予以采信。同时詹法官也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法》的有关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还要签字;物权关系重于债权关系;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其承担违约的责任等规定。主审法官詹支粮对湖南省和长沙市纪委,省、市人大信访办和长沙市政法委主要领导在全面对案情了解后作出的批示和建议亦不予采纳。最终于2012年5月8日作出维持望城县人民法院第二次判决的裁定。
  
  据知情者和法律权威人士称,长沙市两级法院之所以对此案作出阴阳判决,首先在于主审法官不是从稳定大局、减少诉累出发,听取当事双方意见,厘清事实真相,细致做好双方调解工作,同时适应法律也不准。其次是主审法官对罗世平究竟是真正的买房者还是真正的购房指标转卖者的身份未搞清。罗世平作为湖南出版集团的中层干部无视单位转让指标的禁令,为谋取私利,利用单位团购的机会,先是将自己的购房指标卖掉,接着又借亲家之名找黄先生买指标,实际上又转卖给了梁先生,以致一、二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和作出的判决自相矛盾,不仅大大增加了诉累,而且严重侵犯了黄女士及其共有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蒋实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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