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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巩固和扩大我省矿产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成果,认真汲取一些地方发生非法违法采矿的深刻教训,坚决遏制非法违法采矿的反弹势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大力度,坚决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二、明确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目标要求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正确处理整治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使无证开采、无证勘查、私挖滥采、浪费资源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超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健全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强化部门协同配合,使矿产开发秩序明显改善,资源保障能力显著提高。
三、突出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的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非法违法行为。
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无证勘查和无证开采行为进行集中打击。
为防止无证勘查、开采现象出现反弹,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拆除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填充井筒等相应措施。国土部门要加强巡查,发现无证开采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各地对非法违法开采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明确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的职责分工
(一)村委会要动员群众检举揭发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发现本行政村范围内存在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要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内非法违法采矿的监督管理。组织专人或专门队伍,不间断地巡查检查。发现非法违法采矿或接到举报后,应立即制止并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四)县(市、区)国土部门巡查发现或接到非法违法采矿举报后,要尽快立案调查并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函告相关部门。同时,要加强对各乡(镇)监督无证开采情况组织抽查,发现问题要提出整改要求。
五、加强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各地、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紧部署,全面落实责任,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完成任务,实现工作目标。
(二)齐抓共管,严查重处。
国土、公安、煤管、煤监、安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电力等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下级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实行重大案件督办、直接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下级不能及时查处的重大违法案件,上级要直接查处;对重大案件查处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信息沟通,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对非法违法采矿行为露头就打、多管齐下、多措并举、严查重处。既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又严肃处理违法责任人,使非法违法矿主在经济上无力再干,在精神上无胆再干,极大地震慑违法行为,保持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高压态势。
(三)营造氛围,群防群治。
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以多种形式宣传报道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好做法和成功经验,公开曝光突出问题和典型案件,营造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强大舆论氛围。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动,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对群众反映属实、避免了重大安全隐患和资源破坏的,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同级财政给予相应奖励。
(四)打防结合,健全制度。
当前,经济全面发展向好、矿产品市场回暖、冬季用煤需求加大,增加了对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监管难度,因此,打击非法违法采矿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工作。各地要从建立健全巡查监管、联席会议、联合查处、案件查处备案、案件移送、行政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入手,构建更加完善的打防结合长效机制。
各地落实本通知要求及具体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省人民政府打击违法采矿举报电话:0351-12336;0351-6163979。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