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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律师调解,被告主动赔偿获得从轻处罚
作者:欧剑云  文章来源:fxw.name  点击数5492  更新时间:2017/1/6 1:39:49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法讯网-贵州讯(通讯员 欧剑云)近日,剑河县贵州永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为被告找到对方当事人调解,提出主动赔偿,使被告人得到从轻处罚。

    剑河县彭某川与彭某建因借钱事情发生争执,彭某川一气之下持斧子将彭某建左肩、左手腕砍伤。经鉴定,彭某建左肩受伤等级为轻伤一级,左手腕受伤等级为重伤二级。按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彭某川要被判处有期徒刑三至七年。

    彭某川的弟弟委托贵州永誉律师事务所欧律师为彭某川的辩护人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庭审前,欧律师会见了彭某川,查阅案件材料,知道彭某川已全部主动认罪。开庭时,彭某川也主动认罪。为此,欧律师提出了彭某川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被害人彭某建也有过错、彭某川主动赔偿损失等辩护意见。庭审结束后,律师又与彭某川的弟弟沟通,动员彭某川的弟弟能替彭某川找钱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以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法官量刑时得到从轻处罚。就赔偿事宜,彭某川的律师还主动与彭某建的代理律师勾通。经过协调,彭某川与彭某建达成协议:彭某川赔偿彭某建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8万元。分四次付清:即于2016年12月9日支付3万元,于2017年2月8日之前支付1万元,于2019年2月8日之前支付2万元,于2021年8月8日之前支付2万元。在彭某川的弟弟及时兑现3万元给彭某建后,彭某建向法院出具了对彭某川的谅解书。

    法院根据这一情节,对被告人彭某川从轻处罚,按致人重伤罪的最低刑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接到判决书后,彭某川表示服判,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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