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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难发生后,真假记者排队领封口费
作者:中青  文章来源:中国青年报  点击数5212  更新时间:2008/10/27 11:22:39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董事长证实事故迟报与“封口费”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0月26日中午,霍州煤电集团董事长杨根贵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直到9月底,集团公司才接到了干河煤矿的事故报告。

他直言不讳地对煤矿负责人提出批评并告诉记者,10月21日,霍州煤电集团召开干部大会,对此事通报全局(即“集团”),要求大家引以为戒。

“我们已经加大处罚(力度),严肃处理了。”

记者向杨根贵提起网上的有关传言,他证实说,对于这起事故,安监部门已经介入调查。霍州煤电集团向干河煤矿追查此事后,9月底,煤矿提交了事故报告。

“不是瞒报,他是报得迟了。”杨根贵说。

杨根贵还向本报证实了“封口费”的事,他说:“刚开始有这种情况,后来我们知道这种情况以后,我们严肃处理,没人来了。”

记者询问煤矿矿长李天智等负责人是否受到处分,杨根贵说,事故处理工作根据集团公司1月6日安全会议上出台的有关规定“对号”,“对到哪儿就到哪儿,没什么争议,都按这个走”。他透露说,这一处罚无疑会影响到煤矿的全年效益。此外,要求矿长李天智向安监局写出书面检查,并罚款 8000元。

根据国务院上述条例,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如果存在“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行为,“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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