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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王永成泪洒讨薪路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法讯网作者:奇梅 点击数:1834 更新时间:2009/6/26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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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农民工王永成泪洒讨薪路〗的最新评论:

     

       法讯网.内蒙古讯 (通讯员 奇梅)九年前,从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来包头打工的农民工王永成,带领70多名外出打工的农民工兄弟,与内蒙古世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项目部经理杨利生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项目轻包协议书,承建位于包头市青山区赛音道的一栋五层居民住宅楼主体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发包方杨利生没有按当初的约定履行义务,导致所签订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为此,发包方拖欠下70多名农民工约13万多元的劳务费至今未给,王永成被迫走上了一条长达九年的讨薪之路。

     双方签协议  民工进工地

       2001年8月1日,作为发包方的包头市世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项目部经理杨利生,与王永成签订了一份主体工程分包协议。按所签协议约定,杨利生以轻包工的形式,将2号楼的主体工程分包给王永成,包括主体砌砖、砼的浇筑、屋面的保温,具体的执行价格按2号楼执行(包括全部临工)。杨利生为王永成提供全部建筑材料,王永成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主体工程。双方还约定了拨款的条件:甲方(内蒙古世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项目部)在主体工程进行一层时,二层开始砌筑,甲方付给乙方2000元的工资,到二层时给乙方付款,付款的方法按工程的形象进度付70%,主体工程完工按85%,交工验收完扣保修费5%,保修期过后付清,余款2002年结清。

      双方协议签订后,王永成带着70多名农民工兄弟来到施工工地开始施工。据王永成介绍,按工程计件方式计算欠劳务费8829元;按零工部分计算欠劳务费12645元;按《主体施工合同》签订之后,干基础面积、砌主体面积两项欠劳务费91344元;另加总劳务费31个月的利息(按银行利息结算月息5.31%),共欠劳务费112818元,上诉项目共计131388.97元。

     工程引发争议    被迫打起官司

       当工程尚未完工时,由于发包方不按事先约定的协议履行其支付工人劳务费的法定义务,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然而,已经干完了的工程,发包方应该按 实际施工量予以支付。

      当王永成找到发包方的项目经理杨利生讨要时,遭到当场拒绝。于是,面对着身后70多名农民工兄弟每天追着向他要钱的处境,王永成依法将内蒙古世龙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世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项目部经理杨利生告至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8月1日,原告王永成与被告杨利生签订了一份主体工程分包协议。按协议中约定,被告将自己承建的内蒙古世龙股份有限公司民建2号楼以轻包工的形式分包给原告,并约定了验收方法、质量要求、施工工期、安全生产、付款方式、施工内容等。原告雇佣工人开始施工,工人因未领到工资停工,被告与原告的儿子及工地负责人协商,又以工程项目部名义与工人直接结算,原告与被告杨利生就工程量及具体劳务费尚未结算,原告亦未向法院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鉴定申请及鉴定费。

      另查明,原告分包的工程系被告内蒙古世龙股份有限公司民建项目部开发,被告杨利生系该项目部经理。2002年5月28日,青山区人民法院下达了(2001)青经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杨利生所签的工程分包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表示,而且已实际履行,双方均应按照协议执行。但原告尚未提供充足依据证实自己实际工程量及应得款额,被告杨利生并且也支付部分工人工资及办理暂住证所需费用。原告应当与被告杨利生结算后主张权利,原告未能按规定时间提交鉴定申请及缴纳鉴定费,原告请求的依据不足。根据《民法通则》第84条之规定,法院驳回了原告王永成的诉讼请求。

     又上法庭讨公道    诉求还是被驳回

       2004年5月9日,王永成又向青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次诉讼中将劳务费变更为131388.97元,并附有工人出勤表、自己核算的工程量、几十名农民工出具的证词。

      在这次庭审中,作为被告的内蒙古世龙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王永成曾于2001年11月27日提起诉讼,贵院2002年5月28日以(2002)青经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王永成的诉讼请求,是生效的法律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王永成不能以同一事实再次提起诉讼,故请求法院驳回王永成的诉讼请求。作为第二被告杨利生的答辩意见与世龙公司相同。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杨利生所签订的工程分包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已实际履行。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131388.97元,并提供施工记录及考勤表等证据,但上述证据材料属于原告单方记录,不足以证明自己实际工程量及被告杨利生欠付劳务费的情况,原告应当与被告杨利生结算后主张权利。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民法通则》第84条之规定,于2004年5月9日,青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下达了(2004)青民3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王永成的诉讼请求。

      拿到一审判决书后,王永成不服,依法上诉至包头中院,经包头中院开庭审理,于2004年9月24日下达了(2004)包民3终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之后,王永成又开始了长达4年 的申诉,他先后又收到包头中院、内蒙古高院下达的驳回再审的通知书和裁决书。

     追讨血汗钱    泪洒讨薪路

       2001年靠苦力挣下的钱,九年过去了,至今分文没有讨回来,王永成实在咽不下这口气。为了早日追讨回这笔沾满70多名农民工血汗的劳务费,王永成艰难地行走在讨薪路上。

      2004年3月19日,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切实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上级部门帮他追讨回这笔拖欠已久的劳务费。同时,他还要求上级部门取消内蒙古世龙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资质的资格。然而,递上去的投诉材料最终石沉大海。

      2006年5月10日,王永成看到报纸上刊登了“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通院长热线和监督热线”的消息,欣喜之中他提笔给包头中院张明院长写信反映了此案。后经张院长批示,包头中院对此案进行了认真复查,并于2006年10月23日给他下达了(2006)包民监字第111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2008年11月10日,王永成收到了由内蒙古高院下达的(2008)内民监字第496号民事裁定书,这是他九年讨薪中拿到的第五份法律文书,结论仍然是驳回再审申请。

      “当年他和70多名农民工兄弟共同建盖起的楼房就是最好的证据”。一直不服输的王永成认为,活儿是自己和工友们干的,还有向法庭出示的详细施工记录和出勤表,还有评估出的项目清单,难道说这不是最有力的证据吗?!曾在一审中为王永成代理案件的曹律师认为,王永成所追要的劳务费,无需再鉴定工程量,法院完全可以套用定额或通常施工来计算实际发生的人工费(申诉人有考勤表、施工记录记载),发包方拖欠农民工的劳务费数额完全可以通过核减的办法能计算出来。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永成并没有提出要鉴定工程量,是发包方提出不认可70多名农民工的劳动量,用鉴定工作量的方式从而达到故意拖欠、克扣劳务费的目的。

      据王永成讲,2003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对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专门发了通知,国家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等国家六部门又专门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明确提出了在3年时间内,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2004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继又下发了《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做好涉及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执行工作。

      尽管党中央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推出了一系列重大举措,但王永成至今未讨回这笔沾满农民工兄弟血和汗的活命钱。2009年5月26日,王永成又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申诉。他的申诉能否成功?他最终能否讨回这笔已拖欠了九年之久的劳务费?我们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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