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原分山凭证唐文秀的竹山(即第五沟)的四至界限清楚,其所分的山场不在84号山范围内,与原告各山林之间也不存任何“重叠”的矛盾,唐文秀把下凭屋边水沟为界,改为“公路大河”为界;又把右凭大漕水沟头人行路沿干涔路直上靠烟山边漕,改为右凭大漕“水涔”人行路沿干涔“老”路直上靠烟山边漕,唐文秀就把原分山界与他修改线中间的大片山林划归己有了。真正沿干涔“老”路根本不可能直上到烟山边槽。另外,原分山凭证第五沟的中下页原是空格的,唐文秀又私加“说明以坐山靠右,沿小路上陡山河为界一块划给唐文秀户”,这样唐文秀就将“纠纷地”的整个84号山约50亩山林悉数归入自家名下。
唐文秀还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于不顾,不但公开砍伐了纠纷地84号山的94个立方的杉木,还多次砍伐了纠纷地的毛竹1500多条,致使兴安县人民政府在有纠纷的情况下,发给了唐文秀84号山的林权证,侵犯了原张贻星小组成员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在违法砍伐已被判(缓刑)服刑的唐文秀的阻挠下,原分山的四至界限清楚的村民康剑仁父子的60多亩合法山林至今没有勾图和发给林权证,使案情进一步恶化。
要知道,(2008)桂市行终字第130号判决的明确认定和判令已四年多了,可是面对法律早已生效的判决,溶江镇政府对被侵权人在这期间的多次权属纠纷调处的申请长期置之不理。客观事实上,青山湾84号山并不在原分山凭证唐文秀户的第五沟的界限范围内,他通过私自修改分山记录而占有属于张贻星小组集体及康剑仁的山林,严重侵犯了康剑仁及原审案外人的土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十二条明文规定:“涂改,伪造的权属凭证”及“以欺诈,胁迫等手段取得的文件,资料”不能作为调处权属纠纷,确定“权属的权属凭证。”而青山湾的84号山正是唐文秀私自涂改分山凭证,以欺诈的手段占为己有。但遗憾的是,该镇政府召集原六户人进行调解时,原本是开了一个好头,但工作人员的调解却回避事实,不谈真相,不让被侵权人说明2005年3月22日晚会议讨论的真实情况,致使调解工作往不利于和谐稳定的方向发酵。
在巨大的社会压力下,溶江镇政府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了溶政发(2012)20号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该决定用“案外人”的话说是“完全背离了(2008)桂市终字第130号的终审判决”,压根不听“案外人”的强烈正义呼声,其仅把原属于村民康剑仁的约一亩地划归了原主,但这一亩地上的杉树却仍归唐文秀,用一亩地的回归去掩盖约50亩地的纠纷地。
青山湾84号山的纠纷,完全是唐文秀私自修改分山凭证造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当依法追究私自修改人的法律责任和损害赔偿的经济责任。被侵权人在给上级有关部门的投诉信中,多次呼吁“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和我们的生存权,我们认为上级领导对溶江镇政府相关人员的渎职及那些已被判(缓刑)服刑的人员,在服刑期间依然兴风作浪之事也该管一管了”。他们在投诉材料中请求,“希望原审的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重新裁定,判侵权人唐文秀非法修改的分山凭证及兴安县违法发给的84号山林权证无效,恢复原分山凭证的本来面目,并判唐文秀赔偿因侵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但事情结果如何?目前不得而知,我们将拭目以待,继续跟进了解事件的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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