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纪委通报了7起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擅自驾驶公务用车(下称“公车”)或公车私用,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对此,自治区纪委特向全区重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要求在“五一”前组织公安、财政、新闻等有关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凡领导干部私驾公车一经发现并查证属实的,要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通报中指出,自2008年以来,全区各级领导干部因驾驶公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案件共70起,其中涉及处级干部11起,科级干部59起,受到党纪政纪处分41人,组织处理6人,移送司法机关4人,正在处理4起。
这些案件包括:2009年1月3日,柳州市某局领导徐某驾驶公车外出探亲,车辆失控撞向道路中间花池隔离带内交通标志杆,造成一人死亡。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年12月12日,鹿寨县某单位干部贾某驾驶公车回家探亲,途中与同向行驶的一辆大卡车发生追尾,造成车上的3人死亡、3人受伤。
2009年10月10日,柳城县某单位领导刘某私自驾驶公车,由于操作不当,致一名行人死亡。目前,柳州市纪委正在对刘某的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北海市某单位领导冯某也在这年的12月13日驾驶公车办私事,倒车时碰撞其他车辆后驾车逃离且超速行驶,造成几辆汽车和摩托车不同程度损坏及2人轻伤。冯某被免去职务,目前,北海市纪委正在立案调查。同年6月3日,宜州市某单位原办公室主任黄某酒后驾车,与同向行驶的自行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骑车人当场死亡,黄肇事后驾车逃离现场。黄某被免职,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今年1月11日,南宁市某派出所警长黄某驾驶车辆将站在道路双实线上的3名行人撞伤后,弃车逃逸并找人顶替。黄某被行政拘留15天,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今年1月4日,田阳县公安局某大队民警黄某,经领导同意驾驶大队警车到南宁办理公务,途中黄某私自将车交给田州派出所协警员罗某某驾驶,罗未按交通信号灯行驶,与电动车碰撞造成一人死亡。黄某被行政记大过处分。
通报指出,徐某等人身为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置有关规定于不顾,私自甚至违章驾驶公车肇事,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社会反响大,受到严肃查处完全是咎由自取。
“五一”将至,也是公车私用行为易发多发时期,为严明纪律,自治区纪委重申:不得违反规定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车;不得违反规定调换、借用、占用下属单位及其他单位小汽车;不得违反规定驾驶公车;不得违反规定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扫墓、旅游、钓鱼或接送子女、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不得违反规定酒后驾车。凡违反规定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损失的,由其个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此外,对因管理和监督不到位导致屡屡发生顶风违纪问题的地方和部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坚决遏制各种顶风违纪行为,切实做到令行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