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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假名套取公款16万余元
据了解,2000年4月,国有桂林市地产公司与平乐县国土局下属的平乐县地产公司服务部协商共同投资成立桂乐公司,约定所得利润双方各占50%。桂林市地产公司委派周某等三人,平乐县国土局委派副局长阳某、工作人员莫某和黄某等3人到桂乐公司从事管理工作。阳某为桂乐公司法人代表兼执行董事,周某被聘为公司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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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10月的一天,时任平乐县国土局局长的陈某和阳某、周某(另案处理)等人开会时,周某提出在桂乐公司兼职做事要发点工资、补贴,但大家都在原单位领了工资和福利,领双份工资不合适,可用假名领取。对此,与会人员均予以同意和默认。
会后,黄某、莫某等人编造假名字,由黄某每月用假名字制表造册,经阳某和周某签字后,从桂乐公司套取公款。局长陈某对应的假名为“莫交苟”,至桂乐公司注销时,共得款2.4万余元;副局长阳某对应假名为“雷文斌”,得款5.6万余元;任平乐县国土局耕保股副股长的黄某对应假名为“莫德坤”,得款4.4万余;案发时任平乐县国土局党组成员的莫某对应假名为“林贤松”,得款4.3万余元。四人共用假名套取公款16.9万余元。
事情败露退回赃款
2004年7月,桂乐公司股东会议决定注销公司,公司在被注销前,须经税务稽查。阳某闻讯告知黄某“处理好账目”。随后,黄某将四人用假名冒领的“奖金、过节补助”等7单原始凭证从桂乐公司账册中取出,另造了7单用四人真名领取“奖金、过节补助”的单据交税务稽查,并以该公司资金为此缴纳个人所得税,通过了税务稽查。事后,黄某又将假名凭证放回账册中,将真名凭证销毁。
此后,平乐县纪委接到群众举报进行调查。2007年8月10日,四人将全部赃款退交平乐县纪委。
纪委调查还发现,阳某在担任平乐县国土副局长兼任平乐县鑫源耕地开垦整理有限公司经理期间,帮助个体户黄某承揽工程,获得“感谢费”两万元。2006年,阳某和莫某虚报耕地开垦事实,将农民自发开垦的耕地虚报为个体户黄某开垦的,并通过黄某代开税务发票套取开垦工程款20万余元,阳某分得到10万余元,莫某分得10万元。
四人重审仍被判刑
阳某等人被移交司法机关。2008年12月19日,四人均被秀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阳某等提出上诉,桂林中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今年3月4日,秀峰区法院重审了此案。
法院认为,桂乐公司为国有事业单位以国有资产投资的公司,资产属国家所有。阳某四人均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用假名冒领的方式共同侵吞公司财产,构成了贪污罪。同时,四人的行为还违反了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行政法规。
4月13日,秀峰区法院判决阳某犯贪污罪和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莫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陈某和黄某均被判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阳某、陈某和黄某不服,又向桂林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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