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民间借贷还是非法集资
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王松奇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表示,农业合作社没有金融职能,没有金融牌照,不能以非法的形式,或者是非法集资或者是非法吸储,做变相的金融业务和银行业务。 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对于曲周县公安局在两次采访过程中给出的不同判断,法治周末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研究所教授阮齐林。阮齐林认为,判断民间借贷还是非法集资,关键是要看是否同时具备了非法集资的四个判断要件。“只要有一条不符合,那就不是非法集资。只要全部具备,那就是。”阮齐林说。 “如果经过调查后,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公安部门就应当进行监管。”阮齐林说,“没出事就不管,出事了再抓人,但此时就已经不能挽回损失了,要不然好多地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怎么就好几个亿呢?这就好比身上的脓包,不破的时候不去治疗,等到捅破了再去管就已经晚了。” 为了应对我国依然严峻的非法集资形势,一场集中打击活动即将展开。 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在4月21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2014年将继续按照“打防并举”、“防治结合”思路,强化宣传教育,强化预警防范,强化打早打小,强化大要案处置。 据介绍,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将组织各省(区、市)于5月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8月至10月开展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大力推动重大、跨区域案件处置,更加注重面向基层、突出重点,更加注重以查促整、协同联动,全面推动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向纵深发展。 上一页 [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