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水:村级小官贪污截留工程款 有关部门如何监管? 近日,河北涞水县某镇周家庄村民刘连河向媒体反映,周家庄村支书兼村长史某利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截留财政下拨的工程款。他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却遭遇各种“踢皮球”式推诿不办,致使其被拖欠的百万余元工程款长达七年多一直未能收回,这里牵出的村级小官的贪腐行为如何监管引起大家的关注。 被欠百万工程款,村支书贪污截留16万? 据刘连河反映,2014年周家庄村委会组织工程竞标,他中标了村南小学至南庞村的道路路基铺设和道路硬化工程以及村西道路的路基铺设工程,两项工程标的额总计约34.9万余元。当时村委会承诺,等工程完工后如果上级不下拨工程款,就把村里废弃的中心小学卖掉以支付工程款。 2015年,史某利当选周家庄村支书后,找到刘连河说,镇里鼓励各村进行农村面貌改造提升工程,工程款由上级拨付,希望刘连河继续承接该项工程。2015年9月15日,周家庄村组织工程招投标,刘连河中标了周家庄村的农村面貌改造提升建设工程。根据当时签订的合同,由刘连河全款垫资建设,等工程验收完工后以上级拨款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部分由村里逐年支付,五年内全部付清。 2015年年底工程验收完工后,刘连河多次找到镇财政所要求支付工程款未果。2016年2月3日,村支书史某利把刘连河叫到村委会办公室,在只有他们两人在场的情况下,史某利对刘连河说,他为跑要工程和工程款,先后垫付了16万元经费,需要从工程款里扣除。刘连河因担心后续工程款结款出现问题只好答应。随后史某利从其个人银行账户转账给刘连河60万元。2016年2月6日,村会计周某鑫找到刘连河,给他开具了已支付76万元工程款的支付证明。 截至2017年2月5日,村里尚欠刘连河工程款共计约114万余元。 据刘连河说,他最气不过的就是史某利从他手里索贿的16万元,以及镇相关领导处理问题不作为的态度。 多次举报未果,当事人质疑有关部门不作为 刘连河说,在农村面貌改造提升工程完工五年内,他按照合同约定从未向村里和镇里索要过工程款。2020年,眼看到了支付工程款的最后期限,刘连河多次找到周家庄村委会和镇里,要求结算工程款,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村支书史某利截留工程款问题,但始终未果。 2020年底,周家庄村进行班子换届,村委会担心刘连河闹事,因此于12月23日以村委会的名义向其支付了工程款10万元。 2021年间,刘连河多次找到镇里有关领导,并通过省长信箱提交举报材料,反映周家庄村委会拖欠其工程款以及村支书史某利截留工程款问题。镇里既未做任何调查工作,也未采取任何解决措施,并在未与刘连河做任何沟通协商的情况下,便在省长信箱平台回复说问题已得到解决。 2022年,镇里相关领导找到刘连河,承诺每年支付其2万元工程款。至于刘连河举报村支书史某利截留工程款问题,有关部门表示,由于史某利自称当时从自己家中拿出的是现金,因此此事无从查起。 刘连河则认为镇里对于工程款的支付流程不合规,并质疑身为村支书的史某利,为何能在被欠款人刘连河未到场的情况下,就能从镇财政所拿到工程款并打到其个人银行账户?其中是否存在暗箱操作?他多次举报村支书史某利截留工程款问题,有关部门为何一直视而不见?工程款被拖欠长达八年之久,镇里一直未采取任何解决措施,是不是涉嫌不作为?实际未解决问题却在省长信箱平台回复说已解决,是不是涉嫌欺上瞒下? 专家:小官大贪利用职务之便截留工程款或涉嫌职务侵占罪 对于刘连河反映的问题,有关法律专家分析认为,《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周家庄村委会与刘连河签订了五年内付清全部工程款的协议,就应按照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于刘连河而言,在被村委会拖欠工程款后,可先与村委会进行协商,达成还款协议,并要求有关部门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约担保。同时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行政诉讼要回工程款。胜诉之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至于刘连河反映村支书涉嫌贪污截留工程款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若村支书史某利确实存在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应划拨给工程承建方的工程款转入其个人账户,并以跑要工程和工程款为由,私自截留16万元,那么其行为就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 本案后续进展如何,媒体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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