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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公诉部门应对修改后刑诉法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法讯网作者:王新宇 点击数:14011 更新时间:2012/6/26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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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关于对公诉部门应对修改后刑诉法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的最新评论:

    九、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问题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在研究讨论的问题。新刑诉法出台,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发出期间为六个月的公告。期满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且保障相关人员的诉讼权利。

        增设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我国预防与惩治腐败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客观需要,是为了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或者死亡违法所得的追缴面临的困境。

        该条文在举证责任上,溯及力上,合法财产的利害关系人的保护上都没有明确规定,在适用上还需要“两高”的司法解释。

        现阶段,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这能是谨慎使用,严格按照程序适用,不能擅自扩大没收的范围。

        在物上应该及时发布给公诉人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

    十、强制医疗程序问题

        强制医疗是新刑诉法规定的一个新的强制措施,颁布至今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议论。站在司法者的角度上,强制医疗无疑能够更好的实现实体正义,社会稳定和谐,但同时,该制度的确立也使我们面临新的挑战。本着“公正、和谐、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我们必须细化审查,严格程序,真正实现该法条的意义。

        对此,我们公诉人在发现没有采取看管或医疗措施的要及时处理,刑诉法规定了,就是我们的义务。并且参与归参与但不能越权,检察院是申请机关但不是决定机关,并须严格按照程序来办。

        在财方面,我们应设立检察院的经费保障制度,真正让这一制度能得以顺利实行。

    十一、公诉人参加庭前会议问题

        刑事庭审的审前会议制度是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制度。刑事庭审的审前会议制度在当前的刑事审判司法实践中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可以看到,它将对进一步规范刑事司法审判程序,落实被告人不得被自证其罪的原则,对于促进和保障人权、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程序公正,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将起到其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

        虽然说庭前会议的确立使我们公诉人相当于多开了次庭,但我们不得不看到,2001年寿光院的庭前会议制度为公诉人节省了很多正规开庭时的对证据的质证时间。但不得不承认,庭前会议的确立也对我们公诉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为我们的证据在庭前就全部展现在了辩护人面前,他们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就这些证据进行质证,这对我们的证据审查工作就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对次我们公诉人应该做到:(1)高度重视庭前会议,视同开庭,特别是非法证据和出庭证人问题;(2)树立正确的沟通理念,把庭前会议形成协商会,不能让争论成为会议基调;(3)要敏锐洞察辩护律师和审判长对证据的态度,作好出庭准备。

        为了更好的审查证据,我们必须在证据学上有比较先进的知识和经验,因此,上级检察院应该多组织这一方面的培训与交流,带到共同进步的目的。

    十二、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以及对证人拒绝作证、翻证的应对问题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创新,科学技术对人们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的案件越来越多。在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案件中,专门性问题往往是案件争议的焦点。新刑诉法中规定了鉴定人、有专门性知识的人出庭作证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与时具进性,能够在庭审中对各项证据进行更加合理公正的质证,能够最大限度的实现实体正义,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降低案件裁判后的不满意率,促进社会稳定。

        对于标题的问题,作为一名公诉人我觉得应该从三个面入手,即:(1)加强公诉人询问技巧方面的培训;(2)鉴定结论成为鉴定意见,公诉人也要转变对这一证据类型的认识,转变以前搬过来就用的老观念,高度重视对这类证据的审查;(3)加强与鉴定人的沟通,作好出庭解释工作的准备。

        在人、物、财方面,应该加大培训力度,而别是在证人的询问技巧上,每名公诉人都应该接受专业的业务指导。

    十三、庭审中公诉人开展证据合法性证明问题

        这个问题在前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里面已经多有涉及,因为合法性证明就是要我们排除非法证据。这里就简单的说一下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公诉人应该如何应对。

        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加强对侦查部门在侦查阶段证据合法性的监督加强与侦查部门的沟通。同时还要做好侦查人员出庭质证的准备。

    十四、简易程序出庭问题以及庭审简化问题

        所谓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指第一审程序中的基层法院在审理某些简单的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较第一审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对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具有十分突出的贡献。同时,简化的诉讼程序,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新刑诉法中增加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很好地弥补了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审判监督的结构性缺陷。

        另一方面,根据司法实践需要,新刑法将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范围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认罪”案件,即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的案件。因此,这将大大增加公诉机关派员出席简易程序的人员数量。简易程序设计的初衷是为了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前提下,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通过多年的司法实践,我们认为对于新刑诉法的简易程序的规定,作为公诉人我们应该积极应对。

        一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加强对简易程序的启动意识;二是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分类对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案件,与公安、法院建立沟通机制,打包移诉、打包起诉、打包开庭,节省诉讼资源;三是把一些问题的处理分解到庭前会议,简化质证程序。

        对于人物财放面,因为所有的案件都要出庭审理,所以在公诉人员的配备上就必须要加大,否则将极大的影像其他案件的办理。

        新刑诉法的颁布对公诉队伍提出了挑战,我们要积极采取措施,合理应对,打出公诉人的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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