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宣传网
 | 网站首页 | 本网动态 | 下载中心 | 图片中心 | 留言本 | 法治资讯 | 舆论监督 | 经济与法制 | 法讯论坛 | 社会娱乐 | 法治视点 | 法律大讲堂 | 法治杂谈 | 反腐前沿 | 法制教育 | 律师在线 | 法治周末 | 中国民声 | 法律法规 | 地方频道 | 浙江频道 | 重庆频道 | 河北频道 | 广西频道 | 信息广角 | 艺术长廊 | 李堂平专栏 | 
栏目更新推荐  
·让信任与监督“双管齐下”
·严惩腐败,抵制黑恶势力
·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必须“下深水”
·荒唐!精准扶贫竟变成“精准扶亲”
·农村党支部如何在管理服务群众中教
·祛除“牛皮癣式挂牌”顽疾
·“四个坚持”推动乡村产业振兴
·拓宽用人视野要善于培养年轻干部
点击TOP(10)  
·让信任与监督“双管齐下”
·严惩腐败,抵制黑恶势力
·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必须“下深水”
·荒唐!精准扶贫竟变成“精准扶亲”
·农村党支部如何在管理服务群众中教
·祛除“牛皮癣式挂牌”顽疾
·“四个坚持”推动乡村产业振兴
·拓宽用人视野要善于培养年轻干部
·不要把“苦劳”当作推卸责任的挡箭
·舆论监督的根本目的是解决问题
法讯网【fxw.name】
图片文章  

“电视认罪”与“依

武威火书记,“火”

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

陈一丹:企业经营的
 
您现在的位置: 法宣网-中国法治宣传网【原法讯网】 >> 法治杂谈 >> 论坛 >> 正文
结婚怎能要求证明解除与前任同居关系
文章来源:fxw.name 法讯网作者:龙继辉 点击数:111201 更新时间:2016/1/21 文章录入:谈心    责任编辑:bjb  


法讯网【fxw.name】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未注明来源的作品,版权均属“法讯网”原创或首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确需使用本网作品的,请来函联系:chinafxw@qq.com。转载时必须注明“来源:法宣网”及作者:“XXX”。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据载或讯“XXX(非法讯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网络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法讯网   E-mail:chinafxw@qq.com  fxwzbs@foxmail.com   QQ:350273444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关于〖结婚怎能要求证明解除与前任同居关系〗的最新评论:

           法讯网特约撰稿人 龙继辉

         申办结婚证本是件简单的事,但对张女士来说却并不容易。因她以前与人同居且育有两个孩子,尽管两人已分手多年,她想和现任男友结婚登记时,却被要求必须证明她确实已解除跟前任的同居关系才可登记。(1月19日央广网)

        我国《婚姻法》规定:“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居于这样的法理,婚姻登记部门在办理结婚登记时严把审批关,是职责所系,无需过分责难。但要求张女士必须证明解除与前任同居关系就显得画蛇添足了。

        从字面意思上理解。重婚是指存在前后两个婚姻的情况。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况。法律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事实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既然张女士只是与前男友同居过,从字面意思理解,是不可能构成重婚的。

        再看看张女士与前男友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如果构成事实婚姻的话,婚姻登记机关确实不能给张女士办理结婚手续。否则,就成张女士重婚罪的“帮凶”了。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张女士作为1981年出生的“小青年”,永远无法“煮成”事实婚姻的“熟饭”。

        也就是说,张女士之前最多享受了同居关系的“已婚” 待遇。这种情况,不影响其“换叫”。即使婚姻登记机关“谨小慎微”,张女士的婚姻登记也是没有瑕疵的。毕竟,张女士已将前男友曹某起诉至山阳县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都认为,“原被告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该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这就相当于解除了同居关系。

        面对已经同前男友分手近十年,并且与跟现男友同居近九年的事实,张女士还有必要解除同前男友的同居关系吗?一是法院实行“一事不再理”的审理原则。张女士还有机会就同一案由“二进宫”吗?二是法院根本不会受理张女士关于解除同居关系的案子。《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机关依法办事的基本要求是“法无授权皆禁止”,因此,对于婚姻登记机关的“额外”要求,张女士完全可以义正辞严地加以拒绝。婚姻机关不给登记就是失职渎职。今天的《人民日报》刊登了一篇题为《莫让杂音侵蚀了反腐“获得感”》的评论文章指出:“有些地方,吃拿卡要没有了,但变相的刁难出现了”,不知婚姻机关作何感想。

        其实,要“消灭”张女士户口簿上的“已婚”也很容易。“解铃还须系铃人”,公安机关会更改户口簿上的“已婚”信息的。就算公安机关一意孤行地坚持错误也好办,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函询公安机关认定张女士婚姻状况为“已婚”的支撑材料,若无结婚证依据则定性错误,婚姻机关便可大胆为张女士办理结婚证。

        “靠别人不如靠自己”。张女士是否未婚,作为婚姻登记机关是手到擒拿的小事。开未婚的证明是婚姻登记机关的分内事。如果未婚证明,还要推给其他部门的话,婚姻机关真的比要求开具“我妈是我妈”证明的“发明者”还要可恶。所以,在张女士结婚登记手续“万事俱备,只欠东风(结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必须大开“绿灯”!否则,真的要“摊上大事”了!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合作报刊| 友情链接 |联系法宣网|法宣邮箱| 常用工具|工作机会| 版权申明|网站管理 |

     FXW.NAME 法宣网【原法讯网】,中国法制宣传网 | 中国纯公益性独立法制类网站

    Copyright 2008-2028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宣网【原法讯网】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禁止转载、复制或建立镜像

    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致函:chinafxw@qq.com 本网最佳浏览器为IE8屏幕分辨率为1280*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