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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富锦市政府干部常峰违法违纪的举报
我是赵成凯,身份证号:2308821954120632。现为富锦市宏胜镇村民。2002年与富锦市宏胜镇(原宏胜乡)政府签订了用三菱V6大吉普车换取52垧土地承包权,承包时间从2002年至2011年底,土地承包期暂定10年,在此期间,富锦市政府于2007年4月成立了富锦市长兴土地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长兴公司),对全市国有农业用地进行统一管理,先后出台了富政办发[2007]8号9号16号文件,重新规范土地租赁及管理事项,明确所有土地购买、租赁必须与长兴公司办理。根据富政办发2007年9号文件第2条规定,从2007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国有农业用地发包合同一律作废,2007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国有农业用地发包合同,要经公安部门进行字迹鉴定,予以确认。有误的视为无效合同,无误的统一由富锦市长兴土地管理公司负责重新签订和更换合同,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票据按有关规定收取土地使用费,存入财政专户,因此,我与合伙人于2007年6月13日与长兴公司重新签订了继续承包该土地的合同,时间为2012年至2041年,并且一次性交纳了土地承包费45万元整。
但在2011年4月12日,富锦市国有农业用地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连奇峰等向我送达了通知书,还有52垧地的探头合同及宏胜镇政府和常峰签订的土地合同,说我们之前与长兴公司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并说这是富锦市宏胜镇政府的决定,此土地2003年8月已转包给常峰使用,这令我不解。
2012年2月28日,常峰以土地承包合同为理由,带领30多人手持刀具,棍棒等凶器,烧毁我生产资料,打我的家人和民工,若不是镇党委书记孙峰润出面干涉,险些闹出人命,就这样土地被常峰强行霸占了,直到今天也没有说法(见附件1,常峰打人放火的赔偿协议)。
1、我要控告的是富锦市宏胜镇政府为什么一块土地出现了2份土地承包合同,这其中必然有1份是虚假合同。
2、常峰(富锦市农业开发公司办公室副主任)身为国家公职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财政部1994年3月5日发布的文件规定谁开发、谁利用、谁受益。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与农民争地,都不能剥夺农民的合法权益,无权承包土地。
望纪委领导调查核实,还我土地。
见附件
我的联系方式:13836636413
举报人:赵成凯
201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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