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官包青天,社会的好心人:你们好!
我叫姚国华,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矿山镇上焦寺四街人,退伍军人,1998年抗洪英雄。
现向各级领导反映我哥姚国芳(姚国芳,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矿山镇上焦寺四街人,退伍军人。2006年11月30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现在重庆市渝洲监狱服刑。)做为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的特情人员而被司法机关错误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请求各位领导高度关注,给我哥平冤昭雪,还他自由之身。
1995年12月我哥从家乡参军,到重庆市56221部队服役。1998年12月退伍后,便留在重庆市以打工为生。2003年至2004年期间,在甘老大的介绍下,我哥加入了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警支队三大队的特情行列,在按规定填写了有关情况和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我哥正式成为了公安部门的一名特情人员,并直属刑警三大队刑警费明的领导。此事除费明证明外,另外还有李小川(南岸区刑警支队支队长)、党天其(刑警三大队警察)、汪云(南岸区特情人员)、李中文(南岸区特情人员)等人可为我哥作证。
自从我哥加入公安特情行列后至被抓前,先后多次协助公安机关侦破了市政府挂牌督办的重、特大刑事案件。并获得公安部门的多次奖励。如:2005年7月7日发生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丽德电脑城门口的枪击杀人案,这个市政府挂牌督办的案子就是我哥向公安机关提供的情报,并协助公安侦破了此案(支队长李小川可作证)。再有2006年3月初发生在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的杀人案,也是我哥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的。另外,我哥还多次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其他刑事案件的确切情报,使公安机关能在最短时间内侦破了这些案件。因为我哥为公安机关提供了有价值的确切情报,使公安机关大大缩短了破案时间,为国家节省了大量的侦破经费。因此,我认为我哥是对国家有功的是功臣,而不应受到刑事惩罚。
2006年3月15日我哥被重庆市公安局以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2006年11月30日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判决书号为:[2006]渝五中刑初字第45号)。判决书下达后,我哥不服,特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法官却告诉我哥说:“你不是警察,如果你是警察就无罪。”最终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渝高法刑终字第28号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这个判决和裁定我和我哥都不服,因为判决书上的这些罪名,我哥都没有亲自参加过(判决书可证实),并在事发前都向公安机关如实做了汇报,至于这些案件为什么还发生了,那是公安机关没有及时制止的责任,而不是我哥的责任,我哥作为公安机关的一名特情人员而含冤受屈,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显然是一个错误,是一个冤案。我哥作为公安机关的一名特情行列的志愿者,一名不图回报而徘徊在法律边缘的志愿者,为打击犯罪、构建和谐社会冒着生命危险而默默无闻的奉献着自己一份力量。我哥作为一名特情人员曾协助警察破获了大量的大案要案,为人民群众挽回了巨大损失,也为国家节省了侦破费用,缩短了公安机关的破案时间,少走了不必要的弯路。而作为一名特情人员不可能不参与“他们”的有关谋划,否则就不可能获得有价值的确切情报。但是参与后,法官却说你不是警察的身份,如是警察你就无罪。目前社会上的大案要案,尤其是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案件的侦破,基本上都有特情人员的功劳,但是我们国家目前的法律在这方面还是一个空白,没有保护特情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自由的措施及规定,甚至协助公安机关破案后,因为本身不是警察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我哥是就一个典型的例子。为此,特向各级机关和各位领导强烈呼吁加快制定保护特情人员的相关法律、法规, 以提高现有特情人员的破案积极性和吸引更多的人员参加到特情行列来,为构建和谐社会而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综上,请求各级机关和各位领导高度关注我哥姚国芳被重庆市司法机关错误的追究刑事责任一事,早日为我哥平冤昭雪,还他一个自由之身。
好心记者们你们来帮帮两个退伍兵的灵魂吧,我该向那个部门反映哪?
情况反映:98年抗洪英雄姚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