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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坚持执行郑政文[2007]103号市政府文件 才能加快城中村改造,促进郑州和谐发展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法讯网作者:张先生 点击数:13212 更新时间:2007/12/2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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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只有坚持执行郑政文[2007]103号市政府文件 才能加快城中村改造,促进郑州和谐发展〗的最新评论:

      只有坚持执行郑政文[2007]103号市政府文件
            才能加快城中村改造,促进郑州和谐发展

      为了保证郑州市城中村改造,依法、健康、有序的进行,加快城市化进程,郑州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6月15日,正式下发了《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文件中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对村(组)合法的办公用房、砖混结构的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用房和其它用房进行拆迁,以建筑面积为依据按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2000年8月9日以后未经市规划、建设符部门批准建设的住宅,按照违法建筑处理,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安置。政府文件的正式下发,使我市城中村改造有了具体的可操作性依据。但是,在城中改造中,一些村委为了自己村(组)的利益,不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执行,而出台了自己的土政策,在这些土政策中,就是村委再向对在94年左右在其村中外来投资购房者,每平方米再加收1200元的费用,才能享受郑政文[2007]103号政府文件中的安置补偿规定,这明显与郑政文[2007]103号市政府文件中的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不相符。再说,我们购买房子居住在于砦,户口在于砦,已是该村村民,为何遭受如此不公平的待遇。问其村委及改造指挥部有关领导,每平方米再加收1200元的费用可有法律依据时,均回答为没有法律依据。从而导致了一大批上访户上访,且迟迟不给解决。这就严重影响了我市在城中村改造中的依法、健康、有序的进行, 以及郑州市的和谐、快速发展。

      回首1994年前后,那个年代,还没有“小产Q房”这个名词。一些城中村(组),为了自已村里的发展和利益, 利用当时政府对房产开发这方面的政策法规尚未完善的时机。相继盖了商品楼房出售,而且还承诺给办房权Z,村领导还说:你们是外来投资者,是给我们村投资做贡献的人,你们虽然购房价格比我们村民高一倍,但你们购买的房是含有房权Z的价格,村民购此房是不给办房权Z的,因此吸引了不少人特别是外来在郑做生意的人,在城中村投资购买了村里的商品房,可以说这些外来投资购房者,在当时那个年代,给城中村注入了一大笔资金,促进了城中村的发展,搞活了城中村的经济,为城中村做了一定的贡献。14年来,虽然这些购房者无数次追要房权Z,一直向村领导要了拾多年,也没要到房权Z,后来村领导感到自己的承诺不能实现,于是又向这些外来购房者承诺:保证这些外来高价购房者在子女上学等各方面以及拆迁时享受村民一样的待遇。而14年后的今天,这些村领导不但不对自己的承诺没能兑现而感到内疚,反而在城中村进行改造中,又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变本加厉的再向这些外来购房者加收每平方米1200元的所谓土地使用费及办Z费,他们不顾政府10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借用城中改之际,没有法律依据的强行搭车收费,严重阻碍了郑州市城中村改造的进展及郑州市的和谐发展。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特别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下发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裁决规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了处理意见。一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行政强制执行人员违反本规程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警告;造成错案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错案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在这些土政策已进行了强制实施,他们在没有给住户协商同意的情况下,不顾住户的生活困难,强行断水断电,派几十名保安在这些的住户的楼下、门口、楼道起火粉烧,乌烟瘴气(见附图)使这些住户无法生活下去。 



    只有坚持执行郑政文[2007]103号市政府文件 才能加快城中村改造,促进郑州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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